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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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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0 号
企业准》 2023 年 3 月 20
日应急管理部第 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4 月 14 日
- 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
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
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
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
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
- 2 -
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
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
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
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
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
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
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
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
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
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
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
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
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
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
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
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3年4月14日-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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