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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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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oundry industry
(发布稿)
2020-12-08 发布
2021-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13.040.40
Z 60
GB 39726—2020
i
目 次
前 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1
3术语和定义.......................................................................................................................................................2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6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9
7污染物监测要...............................................................................................................................................9
8实施与监督.....................................................................................................................................................10
A(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
环境质量,促进铸造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1 11起,现有企业自 2023 7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
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
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11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28663GB
28662 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2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20209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工业 foundry industry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
GB/T 4754—2017 中归属金属制品业,分类为黑色金属铸造C 3391
和有色金属铸造C 3392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
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3.2
铸造 foundry
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
毛坯的成形方法。
3.3
金属熔炼 metal melting
通过加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
3.4
冲天炉 cupola
一种以生铁和(或)废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按熔化送风温度分为冷风冲天炉(鼓
风温度≤400℃)和热风冲天炉(鼓风温度>400℃)。
3.5
电弧炉 electronic arc furnace
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
3.6
燃气炉 gas smelting furnace
仅使用气体燃料(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的铸造用熔炼(化)炉。
3
3.7
感应电炉 electric induction furnace
利用感应电流加热、熔炼金属和对金属液保温的炉子。
3.8
保温炉 holding furnace
储存熔炼炉熔炼的金属液,并使其保持适当温度的炉子
3.9
精炼炉 refining furnace
用于去除液态金属中的气体、杂质元素和夹杂物等,净化金属液和改善金属液质量的炉子。
3.10
造型 molding
用铸造材料及模样等工艺装备制造铸型的过程。
3.11
制芯 core making
将芯砂制成符合芯盒形状的砂芯的过程。
3.12
浇注 pouring
将熔融金属从浇包注入铸型的过程。
3.13
落砂 shakeout
用手工或机械方法使铸件与型(芯)砂分离的过程,可带砂箱落砂或在捅型后再落砂。
3.14
砂处理 sand preparation
根据工艺要求对造型用砂进行配料和混制的过程,包括对原砂的烘干和旧砂的处理。
3.15
废砂再生 sand reclamation
用焙烧、风吹、水洗或机械等方式处理废砂,使其性能达到能代替新砂的过程
3.16
铸件热处理 heat treatment for castings
采用热处理工艺使铸件获得需要的力学性能或使用要求的过程
3.17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18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
3.19
总挥发性有机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
行测量,加和得出。
3.2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
量浓度计。
3.21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
料(渣、液)
3.2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及通过缝隙、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23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24
密闭(封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2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3.27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
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28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5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3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20211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7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颗粒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铅及其
化合物
苯系物 a
NMHC
TVOC b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金属熔
(化)
冲天炉
40
200
300
车间或生
产设施排
气筒
燃气炉 c
30
100
400
电弧炉、感应电
炉、精炼炉等其
它熔炼(化)炉;
保温炉 d
30
2e
造型
自硬砂及干砂
等造型设备 f
30
落砂、
清理
落砂机 f、抛
(喷)丸机等清
理设备
30
制芯
加砂、制芯设备
30
浇注
浇注区
30
砂处
理、废
砂再生
砂处理及废砂
再生设备 f
30
150 g
300 g
铸件热
处理
热处理设备 h
30
100
300
表面
涂装
表面涂装设备
(线)
30
1
60
100
120
其他生产工序或
设备、设施
30
a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b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c燃气冲天炉适用于燃气炉,混合燃料冲天炉适用于冲天炉。
D适用于黑色金属铸造。
e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
f适用于砂型铸造、消失模铸造、V 法铸造、熔模精密铸造、壳型铸造。
g适用于热法再生焙烧炉。
h适用于除电炉外的其他热处理设备。
4.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VOCs
6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的,VOCs 理设施的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
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 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到表 2规定的限值。用锅炉、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
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单位:mg/m3
4.5 冲天炉及燃气炉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
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冲天炉及燃气炉的基准含氧量按表 3执行。其他生产设施以
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O
O
21
21
(1)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
—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3基准含氧量
序号
炉窑类型
基准含氧量,%
1
冲天炉
冷风炉
15
热风炉
12
2
燃气炉
8
4.6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大气污染物排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准含量为 3%的大气污物基排放浓度。利用锅
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200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
氮氧化物
200
7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得稀释排放。
4.7 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15 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8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定执行。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执行范围与时间
5.1.1 新建企业自 2021 1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3 7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
5.1.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辖区内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
5.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5.2.1 物料储存
5.2.1.1 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储存于封闭储库或半封闭料(堆棚)中。
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5.2.1.2 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
封闭料场(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堆棚)至少
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 1.1 倍。
5.2.2 物料转移和输送
5.2.2.1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
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2.2 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
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5.2.2.3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2.3 铸造
5.2.3.1 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5.2.3.2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2.3.3 造型、制芯浇注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3.4 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
摘要: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foundryindustry(发布稿)2020-12-08发布2021-01-01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13.040.40Z60GB39726—2020i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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