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设备检修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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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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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首席负责制”。即生产主任
负责检修转生产及生产配合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设备主任负责检修过程
及检修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现场负责制”。即生产方、
点检方和检修方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
3、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现场监护制”,即每一个作
业项目必须指明现场监护人,严禁单人作业。
4、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必须对动力介质实施断能锁定。
基本原则是:根部断能、可靠隔断、有效锁定,其中二级停电优先选用。即
检修电气、液压驱动设备和介质设施必须先切断或关闭相应设备主电源、主
液压泵,介质阀门(必要时加盲板)并挂牌,禁止只切断或关闭控制电源、
气动、液压控制装置。如所检修的设备既可以电力驱动又可以气动、液压驱
动时必须同时停该设备主控电源、主液压泵,气源,并同时挂牌。行车及地
面有轨车辆检修在实施电气断能相关措施的同时,必须执行机械断能措施
(增设铁鞋、垫块、挡板等)
车间要减少一级停电部位,除特殊情况下,选用一级停电外,都要实施二级
停电,一、二级停电挂牌明细表中要增加责任人一栏。
5、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安全联络挂牌”,即检修方
执行“检修挂牌制”;生产方和点检方执行“确认挂牌制”。基本原则是:谁检
修、谁挂牌;谁确认,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
6、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停电挂牌清单》、《停
(送)电确认单》和《检修作业安全指导书》。即非计划性检修(含临时故
障处理),执行《停电挂牌清单》。计划性检修:设备由生产状态转为检修
状态时,执行《停电确认单》;设备由检修状态转为生产状态时,实行《送
电确认单》;整个检修作业过程实现《检修作业安全指导书》。
7、主控室(含现场操作盘)一级停电操作和揭示板换牌操作,必须由生产
岗位人员完成,严禁检修方和点检方代为执行。
8、主电室二级停电操作和揭示板换牌操作,必须由主电室值守人员完成
(无人值守主电室由协力维保单位电工完成),严禁检修方和点检方代为执
行。
9
、如检修作业跨班次的,交班和接班人员必须对所有一、二级停电部位进
行交接,确认并签字后,摘牌和送电操作可由接班人员完成。
10、检修完毕后试车前执行“试车联系确认制”,即检修方、点检方和生产方
必须现场确认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恢复、不能对周边作业人员构成威胁后,
共同在生产岗位建立的“设备检修试车及恢复生产联系确认单”中签字后方可
试车。
11、检修恢复生产前实行“确认清点制”。即恢复生产前做好参检人员的清点,
实行逐级“确认清点制”参检人员不齐全和在没有得到检修方、点检方和生产
方现场负责人 “确认信息”反馈时,无论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下令恢复生
产。
12、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即严
格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严禁
无证作业、超范围作业。
13、高压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执行两
种工作票制度,低压电器设备检修作业按机动科下发的《本钢炼钢厂供、配
电系统停、送电操作联系、确认制度》执行。
14、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持卡作业”。即计划性检
修必须执行《检修作业安全指导书》和《检修作业安全标准化作业卡》;非
计划性检修(含临时故障处理)必须执行《检修作业安全标准化作业卡》。
15、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通信管制”。即在检修或
配合检修作业过程中(包括行走),严禁拨打(接听)手机,如需工作联系
沟通时,必须停止正在作业项目,并对周围环境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使
用。
16、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区域管制”。即依据检修
作业项目,划分检修作业区域并与生产区域隔离,任何非检修作业人员严禁
进入检修作业区域。必须进入的,需经检修方、点检方和生产方现场负责人
同意。
二、检修挂(摘)牌通用流程
(一)挂牌流程:
1、点检方针对检修项目,分别向主控室、主电室和检修单位下达《一级停
(送)电通知(确认)单》、《二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和《检修
作业安全指导书》。
2、主控室生产岗位按《一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实施一级停电操
作,挂“停电确认牌”;点检方验收,挂“检修确认牌”;双方在《一级停
(送)电通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一级停电部位锁定。
3、主电室值守人员按《二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实施二级停电操
作,挂“运行停电牌”;点检方验收,挂“检修确认牌”,双方在《二级停
(送)电通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二级停电部位锁定。
无人值守的主电室二级停电操作,由协力维保电工按《二级停(送)电通知
(确认)单》实施停电操作,挂“停电确认牌”,点检方验收,挂“检修确认
牌”,双方在《二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二级停电部位
进入锁定状态。
4、检修方持《检修作业安全指导书》,依据检修项目,分别到主控室和主
电室进行揭示板换牌,并在《主控室或主电室换牌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5、检修方对一、二级停电部位进行确认,挂“检修停电牌”,生产方、点检方
和检修方共同确认后,在《主控室或主电室停电登记本》上签字。
6、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共同对《检修作业安全指导书》安全条件确认
并签字,检修开始。
(二)摘牌流程:
1、检修结束,检修方对一级或二级停电部位进行摘牌(检修停电牌),并
签字确认。
2、检修方对主控室或主电室揭示板换牌,并签字确认。
3,点检方按照《一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对一级停电部位进行摘
牌(检修确认牌);生产方按照《一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对一
级停电部位进行摘牌(停电确认牌),双方签字确认,一级停电部位解锁。
4,点检方按照《二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对二级停电部位进行摘
牌(检修确认牌);值守人员按照《二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对二
级停电部位进行摘牌(运行停电牌),双方签字确认,二级停电部位解锁。
5、确认具备试车条件。
(三)相关方配合生产、检修进行清渣或设备本体、周边卫生清理,涉及停
电挂牌确认的按上述停电、挂牌程序执行。由相关方负责人及生产方负责人
共同完成。
三、 特殊条件下的检修挂牌监护确认制度
1、非计划性检修(含临时故障处理),由生产岗位当班班长按照《停电挂
牌清单》,下达一级停电挂牌指令,由生产岗位执行并挂“停电确认牌”,检
修方挂“设备检修停电牌”,双方确认并在《主控室停电登记本》上签字。或
由生产岗位当班大班长(或调度)按照《停电挂牌清单》,下达二级停电挂
牌指令,由主电室值守人员执行并挂“设备运行停电牌”,检修方挂“设备检修
停电牌”,双方确认并在《主电室停电登记本》上签字。
2、因检修需要随时调试调整等原因,不能停电、停泵时,必须设专人在相
应操作盘处看守监护(如需上厕所等原因离开时必须由工段长安排人员替
班),只能接受检修方指定的专人下达的调试操作指令进行操作,其他人员
无权下达操作指令,指令下达人必须在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后下达指令
3、如有不能停电停车还需抢修的作业项目时,必须在作业前与岗位人员搞
好联系确认,双方制订落实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在双方共同设专人监护并
确认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
4、检修高压电器(1 千伏及以上),必须严格执行高压电气检修规程,穿戴
好高压绝缘劳保用品,在相关部门办理好停电手续后,严格按照停电、验电、
放电、验电、挂接地线(短路线)的程序后方可进行检修,检修后送电按相
关规程执行。
四、气压、液压设备的检修规定
1、气、液压设备检修前,设备应停于检修位置或处于检修状态,有保险装
置的设备(如设有止动保险销等)必须落实保险;由于设备故障或检修需要,
设备不能停于检修位置或处于检修稳定状态时,必须采用支撑物,做到可靠
的支撑固定,防止设备发生动作。
2、气、液压设备检修时,必须根据安全需要做到系统卸压(包括蓄能器的能
量释放),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业技术措施,并经现场检查三方确认
签字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检修作业点;由于设备故障或因检修需要,不能
卸压或不能完全卸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气、液伤人。
3、当检修设备气、液压设备系统完全卸压后,在检修时,无压仍作有压对
待。
4、检修施工时,作业人员不能站在气、液压设备的缸体与被驱动部件之间
或气、液设备动作范围之内;如因受作业环境的限制,只能站于气、液设备
缸体与被驱动部件之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设备误动伤人。
5、禁止采取点动气、液压设备方式去实现调整设备拆、装间隙或部件距离;
特殊情况下如因受设备结构或安装位置的限制,只能依靠点动校正时,检修
人员必须站在安全部位,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明确联络规定。
6、严禁启动生产线上的气、液压设备代替起重机械作起重动力。
拆卸气、液压动力管道上的螺栓或元件时,作业人员不能正面对着被拆螺栓
和元件。
7、在检修中需动火时,必须确认设备无压,相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严格
执行监护制度。
8、气、液压设备试车时,现场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设备活动范围,并派人检
查、清除设备活动范围内杂物。
9、试车中发生故障需排除时,仍应严格执行三方确认挂牌制度。
五、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一)转炉区域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1、以转炉定检计划申报为依据,明确回收等相关车间的主从配合关系。主
体单位检修项目安排优先,从属单位检修项目不得干扰和影响主体单位检修
项目的施工条件、施工时间及作业安全。
2、 检修作业前,由检修主体单位负责对检修从属单位,通报内部检修项目
内容,重点对交叉作业需从属单位满足的检修安全条件(停电挂牌部位),
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同时,检修从属单位对检修主体单位提出的检修安全条
件必须给予满足。
3、 参战相关车间的点检组,应设专人总体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检修作业,
生产工段及检修单位应分别安排专人予以协助配合,形成现场组织领导机构。
重点对主控室、主电室及现场停电、挂牌、签字、确认环节进行二次检查和
确任。并对交叉作业项目的安全条件确认实施会签。
4、 所有检维修作业项目的停电、挂牌及摘牌、送电操作,必须通过设备产
权单位生产岗位人员(或电气室值守人员),严禁检修单位(或其他单位)
人员擅自实施。无人值守电气室的停电操作,可由协力单位电工在点检员监
护下完成。
5、 所有检维修作业项目的停电、挂牌及摘牌、送电操作的签字确认工作,
必须由检修作业人员、点检员和生产岗位人员共同完成,缺一不可。
6、 转炉定检过程中,由生产工段自行安排的设备积渣清理或其他配合检修
项目的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和签字制度。严禁用检修单位的停电牌代
替。
7、 转炉定检过程中,对操作控制系统揭示板上无法实施停电挂牌操作的设
备,必须对现场(或机旁)动力驱动介质实施断能锁定并挂牌。
8、 转炉定检过程中,对于需动态调整而无法实施停电挂牌操作的设备,不
得安排与其关联的其他检修作业项目。同时在设备动态调整过程中,现场必
须设专人监护。
9、 转炉定检过程中,严禁在停电不挂牌,挂牌不停电,停电不联系,联系
不确认,确认不落实、落实不签字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检维修作业或相互关
联作业。
(二)其他区域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参照转炉区域执行。
六、附件
1、检维修持牌责任人清单
2、检维修停(送)电责任人清单
3、检维修停电挂牌清单
4、一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
6、二级停(送)电通知(确认)单
7、设备检修试车及恢复生产联系确认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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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首席负责制”。即生产主任负责检修转生产及生产配合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设备主任负责检修过程及检修转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现场负责制”。即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3、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现场监护制”,即每一个作业项目必须指明现场监护人,严禁单人作业。4、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必须对动力介质实施断能锁定。基本原则是:根部断能、可靠隔断、有效锁定,其中二级停电优先选用。即检修电气、液压驱动设备和介质设施必须先切断或关闭相应设备主电源、主液压泵,介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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