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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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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2024 年 5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
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
控、报告等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电力、铁路、
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危险源或者危
险有害因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
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鼓励支持安全风险管控技术的
研究与推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
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第六条 安全风险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
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
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较大安全风险
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本省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目录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进行辨识、评估、分级。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录应当列明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可能导致
的事故类型等。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
制定或者调整目录应当进行评估,并听取产经营单位
意见建议。
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应当
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并纳入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制,加强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负责。其他
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包括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情况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
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方法以及分级管控职责分工等内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
作等相关人员,开全面、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存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统、工作
作业区域、疏散通道、设备物料,以及爆破吊装危险
所动受限)空作业、燃气使用、大型检等作业活动,
定为风险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辨识安全风险过程中,应当对照目录
查、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不得遗漏对辨识的较大以上安全风
使低风险的,应当按照目录定安全风
险等级。
辨识的安全风在目录范围内通过评估定为较大以
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的安全风险,应当按照安全风
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根据其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
制定并实管控施,制安全风险管控单。管控施应当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规范要求
安全风险管单应当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
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施以及责
部门、责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组织开
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
(一)目录调整的
(二)国家和省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生产物料发生改变
(四)需要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三人以上的生产安全
故的,应当及组织开全面、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
施。
第十三条 本省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通过安全风险上报告信息平台,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
部门,应当依本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
上报告信息平台安全风险上报告信息平台的建准由省应急
管理部门会省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合,通过大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
相关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第一较大以上安全
风险报告;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完成首
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报告内应当包括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
风险点、所处位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
管控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息;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主负责人对本单位报的安全风信息
性负责,并安全风险报告承诺书报安全风险信息时
一并提交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较大以上安
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
致的事故类型以及责部门、责人和监督电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
公示全部安全风险。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的
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
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和应急处
置措施以及责部门、责人、联系信息
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生产经营割出租给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出租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在公共区域公示生产经营所内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信息;承租方应当负责其承租部分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
告等工作,并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出租单位面通报。
生产经营单其生产经营所整体出租给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
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承租方应当负责生产经营所安全风险的辨识、
评估、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业综合商品交易市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所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相关工作,
统一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并在公共区域的公示较大以
上安全风险,组织开安全风险管理,对安全风险
管控情况进行检查。
业综合商品交易市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
部分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负责,向经营管理单位面报告
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有关信息,并做好公共区域、共用部分安全风
险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全员安全生产责制中明
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负责人、
组负责人、位从业人员等全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理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督
各部门、各实分级管控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风险管控
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加强对安全风险管控
监督检查,及处理监督检查中发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相关
和技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员安全
风险辨识、管控的识和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位安全风险
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
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法和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报安全风险管理法行为的有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并处十以上二十以下的,对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
等级的
(三)对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施的
(四)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施的。
生产经营单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以上二以下的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以上二以下的
,对主负责人、直接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全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风险点,是指安全风险伴随施、设备
部位、所、区域和统,以及在施、设备部位、所、区域的伴随
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或者以上者的组合。
第二十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含幼儿园)、科研所、
医疗卫生机民政福利救助机宗教活动所,以及公共图书馆
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化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照适
用本条例。
社会面小场所安全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24 11 1施行。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电力、铁路、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组合。第三条安全风险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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