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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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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由生态环境部
2021 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
部长33黄润秋
  2021 年 12 月 11 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3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
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3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3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
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
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
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3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
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六条3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
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
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3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3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生态环境法行为依法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生态环境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生态环境法行为依法实施制生产、产整的;
  (五)生态环境法行为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生态环境法行为,其法定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条3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
法披露企业单(以下简称企业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3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单,
社会公布。企业单公布应当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求公众意见
公示期限不得十个工作日。
  企业单公布的符合纳入企业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企业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4底前本行政
区域的企业单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条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重点排污单位日起,纳入企业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纳入企业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的第三年。
  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单;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情的,应当自三年期限届满后再连续三年纳入企业单。
  对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的企业,应当按照期限纳入企业
单。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十一条3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以下简称
),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要适时进行整。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时环境信息依法披
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统。
  第十二条3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企业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环境污
染责任保、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
,工业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存、流向用、处置
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信息,包括放量、排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
应等方面的信息;
  ()生态环境法信息;
  ()本年度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3重点排污单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应当披露本办法第二条规
定的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3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了披露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评估与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3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了披露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贷款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
形式、金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
等相关信息;
  (二)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贷款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
年度融资形式、金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
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四条的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第十六条3企业产生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3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工作日内,以时环境
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
  (二)生态环境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生态环境法行为,其法定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四)生态环境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议信息。
  企业发生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3企业可以根据实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进行变更
的,应当以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变更和理由。
  第十九条3企业应当于3月 15披露上一年度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3企业企业单公布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
应当于企业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
本年度企业单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3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
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企业取任何用。
  第二十二条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动环境信息部门、领域、地区
联互通、共共用,及时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3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3底前上一年
度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于4底前将相关情生态环境部。
  报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企业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体情
  (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应当报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
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按规定披露环
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
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投诉举渠道导社会公、新闻媒体等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3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
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信用记录。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3法律法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披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3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通报批评
并可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3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通报批评,并可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过规定时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统的。
  第三十条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监督管理中有玩忽用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3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3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3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83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31废止

标签: #管理

摘要: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1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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