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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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4—2011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Type Test Agen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5月1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4—2011
前 言
2007 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2008
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
家成立了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8 年6月在江苏无锡召开第二次
工作会议,形成了本规则草案。2009 年11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
以质检特函[2009]79 号文对外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 年 3 月,起
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0 年5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1 年5月
10 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区域覆盖与
专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规模、资源条件、能力
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型式试验核准项目,
以达到规范核准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李向东 顾梅英 孙 涛
李 宁 崔建国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胡 军 赵云峰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吴绳武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赵鹏华
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吴玉珍
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郑伟义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吕嘉宾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成德芳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李 江 王晓钧 吴素云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芜湖分院 汪 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管 坚 刘晓波 窦文宇 廖晓炜
李立群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张志毅
大连理工大学 喻建良
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 周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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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4—2011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徐维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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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4—201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基本条件 ·············································································································· (1)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 ·································································································· (2)
第四章 附 则 ·················································································································· (6)
附件 A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 (7)
附件 B 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10)
附件 C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15)
附件 D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用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28)
附件 E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30)
附件 F 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34)
附件 G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36)
附件 H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42)
附件 J 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44)
附件 K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47)
附件 L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49)
附件 M 锅炉用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 ····················································· (50)
附件 N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一览表 ········································· (51)
附件 P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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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
构的核准。
第二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三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
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核准项目见附件 A。
第四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
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以及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服务,不得以其名义推荐
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特种设备型式
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
型式试验机构的设置,应当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
化为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
责任的证明文件),能够独立、公正和规范地开展型式试验工作;
(二)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并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
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试验人员应当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相适应的工作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与测
量工具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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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
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相应标准,能够认真执行;
(六)具有对其承担的型式试验产品进行设计审查的能力(适用于要求承担设计审
查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条件见附件 B至附件 M(注)。
如果无损检测或者其他项目规定允许外委(签订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可以不要
求具备本规则各资源条件所要求的设备,其无损检测人员只要满足质量控制系统的要
求,也可以不要求具备本规则各资源条件所要求的无损测人员。
型式试验机构仪器设备的能力(功能和性能)的要求,除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外,还
应当满足有关型式试验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注:本规则(包括附件 B至附件 M)中的人员职称、学历要求为最低要求,人员、仪器设备
等所要求的数量为最少数量,没有明确数量要求的至少为 1个(台、套)。
第七条 首次申请核准和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见证资料:
(一)参与制(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取得相关项目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 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中机构类型填写为型式试
验机构),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申请核准项目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
件);
(四)现有核准证书(适用于增项或者换证核准的);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本规则第七条要求的工作见证资料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N,也可以为其他格
式的电子文本);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以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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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
书》(原件,一式三份)、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本规则
第七条要求的工作见证资料目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各一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个月,向核准机关
提出申请。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则受理原则和要求,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核准机关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
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全的,出具《特
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首次申请核准的机构,核准机构应当提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按
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段规定的设置原则进行论证,作出书面建议后,方可决定是否受
理。
不符合受理原则和存在以下问题的,核准机关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
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核准工作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
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四)核准机关认为不能受理的其他情况的。
申请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以及申请后未通过核准的,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公布的
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
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依此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核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约请、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
成立评审组、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
由型式试验机构对拟核准项目进行试型式试验,并且按照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
如果所申请的型式试验项目属国内首次开展,应当由核准机关指定国内相关技术
机构组成的专家组监督申请机构独立完成型式试验工作,经专家组综合评定合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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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签署意见后上报核准机关备案。
申请机构取得核准证书后,方可根据型式试验结果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二)《申请书》;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
(四)机构概况说明;
(五)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
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质量管理手册文本及其程序文件目录;
(八)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时)。
本条规定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评审机构能够从国家质检总
局特种设备网站获得的,应当不再要求申请机构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在收到约请函的 5个工作
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且书面陈述理由告知核准机关。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
合规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成立评审组,并且与申请机构
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 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
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 3
至5名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技术专家 1至2名,技术专家是指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制修订者),评审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
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与申请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应当在 3至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 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型式试
验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且抄送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申请机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二)审查申请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附件 B至附件 M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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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三)审查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
(四)型式试验的工作质量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对申请的型式试验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过程抽查,对试验方法的正确性、试验
结果的准确性进行评价;
(六)对试验人员按照考核大纲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
评审,并且于 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应当向申请机构通报现场鉴定评审
情况。如果确定申请机构存在不符合本核准规则有关基本条件与要求的问题时,应当
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
规则》附件 6),并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时限。申请机构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
审工作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申请机构印章后交评审组。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鉴定评
审报告、评审记录及有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
作和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不符合项目,在收到现场鉴定评审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
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P);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
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组在 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安
排现场鉴定评审;
(三)评审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或者申请机构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
忘录》,并且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评审机构将有关材料直
接上报核准机关;
(四)符合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构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其中申请换证核准的机构,应当在原核准证有效期
满1个月之前完成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其相关见证资料。评审机构
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申请机构 3个月内无
法完成整改的,经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个月;属
于申请换证核准的机构,延长期超过原证有效期的,还应当经原核准机关批准。申请
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本次评审作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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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核准
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对评审机构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根
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要求评审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核准机关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核准证》。
第二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持有《核准证》的型式试验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
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
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核准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 30 日前办理延续
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三十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
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1 年11 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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