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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23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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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2021 91日生效
1. 安全投入不到位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
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
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
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2. 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
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负责人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BA
C D
r(二)发生较大事故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0% 60%
80% 10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4.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首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事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一)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 未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
10 10-20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0 10-20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0 10-20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0 10-20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0 10-20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 10-20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
作业的。
10 10-20
6.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二)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 未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0-50 50-100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的;
10-50 50-100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0-50 50-100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50 50-100
7.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 未整改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
55-20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
55-20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和定期检测的; 55-20
(四)关破坏直接关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改、隐、销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5-20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5-20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
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55-20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的; 55-20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55-20
8. 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行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四)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 未整改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危险物品,未建
专门安全管理制、未可靠的安全施的;
10 10-20
(二)对重大危险记建,未进行定期检测、评监控,未制定应急
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施的;
10 10-20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临时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场安全管理的;
10 10-20
(四)未建安全险分或者未按照安全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
施的;
10 10-20
(五)未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
规定报告的。
10 10-20

标签: #安全

摘要:

新《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2021年9月1日生效1.安全投入不到位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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