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1-1991 乙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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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一 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2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
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
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
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
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设计。
第 1.0.3 条 扩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
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 1.0.4 条 乙炔站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电石渣处理站房、电石库和电石破碎、电石渣坑
以及乙炔瓶库、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第 1.0.5 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乙炔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
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乙炔站的布置
第 2.0.1 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
确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第 2.0.2 条 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0.3 条 电石库与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
小于 6m。
第 2.0.4 条 总容积不超过 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 20m3的湿式贮罐的
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m。
第 2.0.5 条 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 10m3/h 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它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
外墙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
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第 2.0.6 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2.0.6 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达式 表2.0.6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
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第 2.0.7 条 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 2.0.8条 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
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第 2.0.9 条 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电石
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5m)为 3.5m;
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 5m;
注:气态乙炔站与其它生产厂房毗连时,如布置有困难,以上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 3.0.1 条 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气态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最大小时消耗量,并乘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二、溶解乙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昼夜消耗量和溶解乙炔站的昼夜生产时间确
定。溶解乙炔站宜为两班生产。
第 3.0.2 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主要工艺附属设备,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设计单位的产品。
在一个乙炔站内宜选用同一型号的乙炔发生器,并不宜超过 4 台。
第 3.0.3 条 乙炔压缩机的型号和台数,应根据乙炔的输送方式或乙炔站的设计容量确
定,但不宜少于2台。
第 3.0.4 条 低压乙炔发生器和乙炔压缩机之间,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容积不应小
于压缩机 10min 的排气量。
在无压缩机的情况下,低压乙炔发生器与乙炔用户之间,也应设置湿式贮罐,其有效
容积应根据用户的乙炔负荷情况确定。
第 3.0.5 条 乙炔瓶的数量,不宜少于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5倍计算。
第 3.0.6 条 乙炔净化或干燥设备的设置,应根据乙炔质量的要求确定。
乙炔压缩机与乙炔充灌台之间,必须设置干燥装置。
第 3.0.7 条 除采用强制冷却工艺的充灌台外,乙炔充灌台和乙炔汇流排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灌台可由三组充灌排组成,每组充灌排连接的气瓶数,应按下列式计算:
N=Q/v(12.3.0.7)
式中:N — 连接气瓶数(个);
Q — 压缩机排气量(m3/h);
v— 充灌容积流速(m3/h·瓶)。间断充灌不宜超过 0.8m3/h·瓶;一次充灌不
宜超过 0.6m3/h·瓶。
二、乙炔汇流排气瓶的输气容积流速,不应超过 2m3/h·瓶。
第 3.0.8条 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工艺流程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装置:
一、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乙炔发生器之间,必须设置安全水封;
二、接至厂区或用户的乙炔输气总管上,必须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三、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措施;
四、高压干燥装置出口管路处,应设置阻火器;
五、高压乙炔放回低压贮罐或低压设备的管路上,应设置阻火器;
六、乙炔充灌台或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标准《溶解
乙炔设备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乙炔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第 3.0.9 条 乙炔的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 1m。
第 3.0.10 条 乙炔设备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
第 3.0.11 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 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
扫装置。
第四章 工艺布置
第 4.0.1 条 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 dⅡcT2(B4b)(B4b)
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
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
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当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第 5.0.9 条的要求。
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
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第 4.0.2 条 乙炔贮罐应布置在室外。当容积不超过 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
过 20m3的湿式贮罐,可布置在室内单独的房间内。
在寒冷地区,贮罐的水槽和排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 4.0.3 条 乙炔站的乙炔实瓶数量,不宜超过三昼夜的灌瓶量。
乙炔汇流排间的乙炔实瓶贮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 4.0.4 条 乙炔实瓶贮量不超过 500 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
内,但应以防火墙隔开。
灌瓶站房的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m2。
灌瓶站房的乙炔实瓶贮量超过 500 个时,灌瓶站房和制气站房应为两座独立的建筑物。
灌瓶站房中实瓶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 1000 个,并且空瓶间和实瓶间的总面积,不应
超过 400m2。
第 4.0.5 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需要量、气瓶周转和运输等条件
确定,但实瓶库或空瓶、实瓶库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 300 个,且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
每个隔间的气瓶贮量不应超过 1000 个。
第 4.0.6 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
瓶间相通,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 60 个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空、实瓶应分
别存放;空瓶、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2m。
第 4.0.7 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 12.4.0.8条 乙炔站的设备或乙炔汇流排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
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与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m,但水环
式乙炔压缩机、水泵、水封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灌瓶乙炔压缩机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通道净宽度和发生器间的主要通道净宽度
不宜小于 2m。
三、乙炔汇流排应直线布置,不得拐角布置;双排布置时,其净距不宜小于 2m。
注:电动机隔墙传动灌瓶乙炔压缩机时,其与墙之间的净距,按工艺需要确定。
第 4.0.9 条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的运输方式确定,但
不宜小于 1.5m。
第 4.0.10 条 制气站房的中间电石库的电石贮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设计消耗量,且
不应超过 5t。
第 4.0.11 条 在乙炔瓶充灌丙酮处,丙酮的存放量,不应超过一个包装桶的量。
第 4.0.12 条 气瓶修理间应为单独的房间,除与空瓶间直接相通外,不应与其它房间
直接相通。
第 4.0.13 条 溶解乙炔站应设化验室,化验室应为单独的房间。
第 4.0.14 条 空瓶间、实瓶间、电石库和乙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或电石桶的装卸平台。
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或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的
宽度不宜超过 3m。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的地坪,应采取相同的
标高。中间电石库的地坪,应比发生器间的地坪高出0.1m。电石库的室内地坪,应比装
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电石库如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
0.25m。
第 4.0.15 条 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乙炔发生器的操作平台,应有安全出口。
第 4.0.16 条 电石库、中间电石库,严禁敷设蒸汽、凝结水和给水、排水等管道。
第 4.0.17 条 灌瓶乙炔压缩机间应有检修用的起重措施。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 5.0.1 条 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为单层建筑物;当工艺需要时,其发生器
间可设计成多层建筑物。
第 5.0.2 条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及其辅助设备或灌瓶乙炔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布置
在单独的房间内。
第 5.0.3 条 电石破碎与电石库毗连建造时,其毗连处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当工艺要求设门时,可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第 5.0.4 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 4m。
第 5.0.5 条 除电石等库房外,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
容积的比值,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宜为 0.22。泄压
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或屋盖上开口作为泄压面积。
第 5.0.6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
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顶棚应尽量
平整,避免死角。
第 5.0.7 条 有电石粉尘房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 5.0.8条 的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门为丙级防火
门。
第 5.0.9 条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办公室、休息室等,宜独立设置。当贴邻站房
布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与有爆炸危险生产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h 的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当需连通时,应设
乙级防火门的双门斗,通过走道相通。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值班室之间的窥视窗,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9h 的密闭玻璃窗。
第 5.0.10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
时,应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 5.0.11 条 灌瓶间、汇流排间和实瓶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 5.0.12 条 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 6.0.1 条 乙炔站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
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 6.0.2 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的爆炸危险性的分区,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坑、丙酮库、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
贮罐间、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电石渣泵间、乙炔瓶库、露天设置的贮罐、电石渣处理间、
净化器间,应为 1 区。
二、气瓶修理间、干渣堆场,应为 2 区。
三、机修间、电气设备间、化验室、澄清水泵间、生活间、应为非爆炸危险区。
第 6.0.3 条 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
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第 6.0.4 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计器、测温筒、自动控制设备等,严禁选用含铜量 70%以上
的铜合金,以及银、汞、锌、镉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
第 6.0.5 条 湿式贮罐的钟罩,应设置上、下限位的控制信号和压缩机的联锁装置。信号
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第 6.0.6 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置继续
工作用的的事故照明。
第 6.0.7 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6.0.8条 乙炔站的 1 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并与通风机联锁。
第 6.0.9 条 乙炔站应设集中式或分散式气体流量计。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 7.0.1 条 乙炔站给水的水压,应经常保持高出设备最高用水水压。乙炔压缩机冷却
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 7.0.2 条 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的给水总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当每台发生器、水
环式乙炔压缩机直接由自来水供水时,在给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在充灌台上应设置喷
淋气瓶的冷却水管,并应设置紧急喷淋水管装置。
第 7.0.3 条 电石渣澄清水、冷却水应循环使用。电石渣应综合利用,严
禁排入江、河、湖、海、农田、工厂区和城市排水管(沟)。
第 7.0.4 条 发生器间内发生器的排渣,宜采用排渣管或有盖板的排渣沟。
第 7.0.5 条 电石渣坑宜为开敞式,并严禁做成渗坑。
第 7.0.6 条 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的加料口,应设有防止扬尘的措施,电石破碎处及
放料口应设有防尘设备。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的规定的要求。除尘器排放口的排防量以及乙炔净化剂废料的处理,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 7.0.7 条 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
制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 条 有爆炸危险性的生产间,严禁明火采暖。电石库、中间电
石库不应采暖。
第8.0.2 条 集中采暖时,室内的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器间、乙炔压缩机间、灌瓶间、电石渣处理间、汇流排间等生产间为+1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贮罐间、电气设备间、通风机间为+5℃;
四、值班室、办公室、生活间、化验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
规定执行。
第8.0.3 条 发生器间、电石渣处理间应选用易于清除灰尘的散热器。
第8.0.4 条 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
热措施。
第8.0.5 条 有爆炸危险生产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3 次;事故通风
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 7 次。
第8.0.6 条 通风帽应设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电石库、中间电石库的通风帽,还应
有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第九章 管道
第 9.0.1 条 乙炔在管子中的最大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乙炔的工作压力为 0.02~0.15MPa 时,其最大流速为8m/s;
二、乙炔站内的乙炔管道,乙炔的工作压力为 2.5MPa 及以下时,其最大流速为 4m/s;
第 9.0.2 条
一、低于乙炔管道,工作压力不超过 0.02MPa,宜采用无缝钢管(YB231)A3材质或焊接钢
管(GB3091;GB3092)。
二、中压乙炔管道,工作压力为 0.02~0.15MPa,应采用无缝钢管(YB231)A3材质;管内
径不应超过 80mm;管壁厚度不应小于表12.9.0.2-1 的规定。
三、乙炔工作压力为 0.15~2.5MPa 的高压乙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YB231;
YB529,20 号钢以正火状态供货),管内径不应超过 20mm;管壁厚度不应大于表
12.9.0.2-2 的规定。
注:本条引用的标准,当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修订后的现行标准执行。
中压乙炔管道无缝钢管管壁的最小厚度 表9.0.2-1
管外径
(mm) ≤φ22 Φ28~32 Φ38~45 Φ57 Φ73~76 φ89
最小壁厚
(mm) 2 2.5 3 3.5 4 4.5
注:乙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考虑土壤对管壁的腐蚀影响,其管壁厚度应增加不
小于 0.5mm 的腐蚀裕度。
高压乙炔管道无缝钢管管壁的最小厚度 表9.0.2-2
管外径
(mm) ≤φ10 φ12~16 φ18~20 φ22 φ25~28φ32
最小壁厚
(mm) 2 3 4 4.5 5 6
第 9.0.3 条 在管内径大于 50mm 的中压乙炔管道上,不应有盲板或死端头,并不应选
用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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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1一9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乙炔站(含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的设计;二、乙炔汇流排间的设计;三、厂区和车间乙炔管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的设计。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和乙炔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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