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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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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标准(含标
准修改单)的公告
公告 2020 6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等修改
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一、《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三、《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四、《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五、《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六、《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七、《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八、《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 2021 71日起实施。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锡、锑、汞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
2021 1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以上 5项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 2022 11日起
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啤
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2.《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3.《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4.《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5.《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6.《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
7.《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
生态环境部
2020 12 8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
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12 21 日印发
8
附件 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修改单
一、“2 规性引文件中“标准容引了下文件
其中款”改为标准引用下列或其的条。凡
的引文件其最新版适用本标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二、表 2 新建污染放限“表 3 水污物特
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 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9
总铊
0.015(0.0053)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4)
9
三、在“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1.6 除表 8、表 9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
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
法标准。
四、5.2 水污测要“对放水
度的用表 8 所列标准为“5.2.1 对企
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开展,对自行
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
五、“表 8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9
总铊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
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
光度法(废水中氯离子浓度大于 1.2
g/L,此方法不适用)
HJ 748
六、5 污染要求加“6 污排放范化
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10
七、“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
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位应门口易于位置
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
公布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口有量装控装志牌
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
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
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tannum, antimony and mercury
Industri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Z
华国
中 人民共和 家 准
GB 30770-2014
2014-05-16 发布 2014-07-01 实施
国质监检检总
家量督 疫局
发 布
2
前 言.............................................................................................................................................................1
1 适用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6 实施与监督...........................................................................................................................................12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337 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锡、锑、汞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
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中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428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4 71日、现有企业自 2015 1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
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
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3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摘要:

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8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等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一、《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三、《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修改单四、《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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