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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31-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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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标准(含标
准修改单)的公告
公告 2020 6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等修改
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
一、《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三、《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四、《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五、《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六、《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七、《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八、《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 2021 71日起实施。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锡、锑、汞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
2021 1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以上 5项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 2022 11日起
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啤
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2.《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
3.《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
4.《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单
5.《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
6.《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
7.《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
生态环境部
2020 12 8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
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12 21 日印发
17
附件 6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2011)修改单
一、“1 适用范围”最后一段增加:
本标准也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
二、将“2 规用文本标用了
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
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三、在“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
3.10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专及两酵酒工业污水
理服不收集处理其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增加:
18
4.5 对于间接排放情形,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约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
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表 1、
表 2 和表 3 中的限值。
原 4.5 条编号修改为 4.6。
五、“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
5.7 对执行 4.5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
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
位。
5.8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
法标准。
六、在“5 水监测加“6 污口规
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
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
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 6.1 6.2
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
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
19
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口有量装控装志牌
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
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
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ICS 13.060.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631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fermentation alcohol and
distilled spirit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1-10-27 发布 2012-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
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
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发酵酒精和
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
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
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9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1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
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酒精工业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生物质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
变性燃料乙醇等酒精产品的工业。
3.2 白酒工业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代用料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兑
成白酒的工业。
3.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
业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酒精或原酒(原酒按 65 度折算)的废
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摘要:

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8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等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名称、编号如下:一、《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三、《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修改单四、《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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