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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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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0 12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
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
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
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三条 经济,应先、绿,共、不
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
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
况。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
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
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
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灾等标准系。
八条 然资门会部门组织产、
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建立资础数,开展资源环载能
力评价并向社会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况。
国务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生动物及其栖
据需调查,建生动物资长江流域动物资源
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水生生物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经建立的台站和监项目
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气象自然等监测网络体
测信息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
生态环境风险报告预警机制。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
江流生态环境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发事急体系相衔接,加
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尾矿库等发生的发生态环境事的应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地等灾的监测预报
预警、防、应急处置复重建系建设,高防灾、灾、灾、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长江流域重
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
建设项目、重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江流域生态系第三
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长江流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关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
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闻媒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宣传教育并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长江流域历史名城名镇,加强长江流产保护工作,继承弘扬长江
流域优秀特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
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关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表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项规划、区域规划为
的长江流域规划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
、指导和约作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
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国务院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科学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线、永久基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构和布局,统江流域国土空用任务,
务院。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用的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划相
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划,按照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国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照国土空间规划,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管制。
长江流域空间发利用活动应合国土空管制
合国土空制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和高效利用,
组织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控制管理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和水污染防治要长江流域各省
级行政区域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的水功能区,应当施更
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业事当按照要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况,制定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入清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后。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方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承载能力
江流域重生态功能区布态系统有影响的产业。污染业和项目长江
中上游转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生需
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务院授权
准。
长江流域,不合生态保护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条 国家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保护国家生态安全障。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湖泊管社会公告,实河湖保护禁止
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六条 国家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
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设、农业农村
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线护规划,
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建化工区和化工项目。
在长江干流线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线公里范围内新建、
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为目的的除外
二十 同国、水态环
村、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栖息地科学划止航区域
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止航行区国家发展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
栖息禁止区域的,应当由国务院运输主管部门务院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同应当采取必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
严格在长江流域生态保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水域施航道整
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理相关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取得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划定禁止
采砂区和禁止采砂严格控制采砂区域总量砂船舶数量。禁止
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
用水,保障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定跨省
河流水量务院务院授权的部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
水量务院有关部门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准的水量,编制年量分关河控制
面流量水量、水管控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湖生态流量管
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态水量调度计,保
本生态用水需,保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保
长江河咸淡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的水利水应当态用水调度纳
日常行调,建立常规生态调制,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流量合生
态流量放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库除
,推防和蓄滞建设升洪准,加强水工
开展河泥沙观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应的防
系,高防整体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跨长江流域调水
应当优先保障域及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区域和调域用
水需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长江流域用水水源。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
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用水水源地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水源保护,保障水安
全。
三十 流域地方应当
,制用水安全预案,加源建设,水水源的
水环境质量进行实
第三十六条 口库区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用水水源地安全
保障区、水质影响制区、水养生态建设区管理,加草整护,
强水源能力,保障水质标。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应当水资,监水量、水水环境质量,并采
风险范措施,保障地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
目标,加强用和监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加强
水行业、重用水单位的用水定管理,严格控制高水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
江流域重态系统的布区、生态环以及然集中分
布区和重、重要自分布区等区域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
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脆弱
区划严格理。国家长江流域施严护,科学划定
护重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流域源的保护调节
养水源、保持水、防固沙特殊作用的草原施严格管理。
国务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生态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
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及保加强江流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
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
江流域水生生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
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体状况的重要。长江流域水生生当与
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
贵、濒危水生生动物保江流水生生动物实行重
护。
国家鼓励有条单位长江流域鱀豚中华长江
四川白甲、川罗鲑白甲、华葛仙
眼子水生生动生境特征动态研究,建设人
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
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水环境质
量标准中作规定的项目规定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经规定的项目
出更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
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以制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色产业、有污
染物家有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情形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污染控制方并组织
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严格的总排放管控
,有效控制总排放总量。
加工,应当按照排许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排放和排放总量;排污环境进行总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理设
建设,保障行,城乡污水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开展排查
治,明确责任主,实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或者排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管辖权
的生态环境主管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达到水质目标的水
区,污水集中理设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或者扩大排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
减少、农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农作农业
物。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放、物。长
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转移倾倒控。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加矿山
尾矿置场、化区和化工项目等地水重污染源及水环
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保相结合机制。
体办法由国务院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运输剧毒化学和国家规禁止通过运输其他化学。长
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江流
化学运输的管控。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复为主、自然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
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
组织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重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
禁止生产在国家规定的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江湖泊、长江
规定区域等重水域全面禁止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
执法工作,处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江流域重退
补偿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管理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长江干流和重要支
流的河湖水系通修复方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行政区域的长江流
域河湖水修复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况,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
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
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
域河湖岸线修复规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线护规划、修复和指标要
制定并组织河湖岸线修复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区、口库
等重点库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地制退湿止施用化
、农,科学调控水,加持和地质治工作,保障落区良好
生态功能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长江流域
草原湿地修,科学推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草原
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湖、鄱阳湖、洞庭湖、湖、滇池等重湖泊实生态环境修复
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
业布局规、实控制性水统一生态、河
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氮磷浓标的湖泊,应当在湖泊水质的
区,采取措施削减用量,禁止使含磷洗涤剂,全面投肥养殖。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长江流域或者
濒危生动物和受到破坏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生态系统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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