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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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
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
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
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
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
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
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
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
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
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
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
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
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
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
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
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
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
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
措施的。”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
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
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
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
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
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
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
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
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
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
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
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
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
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
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
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
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
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
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
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
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
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
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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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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