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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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
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
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
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
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的。”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
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
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
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
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
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
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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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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