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VIP免费
3.0 2024-06-11 0 0 34.08KB 11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 2 28
(1984 5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
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
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
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
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
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一监督管理。
  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生、建设、农业、业等部门以及
江河、湖泊的域水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关水污染防治实
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
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
位和给予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作规定的目,制定地方标准,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水行政主管部门、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域水体的使功能
以及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该重要江河、湖泊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
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作规定的目,可
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目,可以
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须报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的,应当行地方水污染物排
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适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
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或者按区域进行一规划。国家定的重要
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经济综
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国务院批
准。
  前款规定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国家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情况,由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县人
民政府制,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国务院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县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
重要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府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水污染的据,规划的修订经原
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准的江河、湖泊的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用和调节、调度
,应当统筹兼顾持江河的合理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
水位,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的建设目和其
他水上设施,应当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江河、湖泊建、改建、的,应当取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
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的规定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落到市、县人
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的要求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解落到排位。法和实施步骤由国
规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况和水污染防
治工作的需要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
  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的地区,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标的、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的、县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严污染水环境的
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
方可排放水、污水的业事业位,应当取得排证;城镇污水
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可的法和实施步骤
由国务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无排证或者违反排的规定水体排放前款
定的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业事业位和体工商户
应当按照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排放水污染
种类量和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关技术资料
  业事业位和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种类量和有重大改的,
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
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水体排放污染业事业位和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口;在江河、湖泊设置
的,应当遵守国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或者采取其他规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位应当安水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正常运行。排放工业水的业,应当
对其所排放的工业水进行监测记录。法由国务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水污染物排放重点排录,由设区的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量控制标的要求以及排放水污染种类量和度等因素商同
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业事业位和体工商户,应当按照
排放水污染种类量和费征收标准
  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和水污染物排放制度。国务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一发布国家水环境信息,会国务
水行政等部门组织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域的水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
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况,将监时报国务环境保护主
部门和国务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域水源保护领导机构
的,应当将监时报告流域水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位应当反映情况,
供必要资料检查机有义务为被检查位保守在检查取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
由其共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车辆和容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
性物质的水。
  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水,应当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
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
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关标准后,方可
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含有汞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溶性剧毒废渣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地和
岸坡堆放存贮固废弃物和其他污染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
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渗漏措施的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
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对已污染
水和承压水,不得采。
第三十八条 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等活,应当采取防
措施,防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地下水,不得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
要求成水污染的业进行技术改,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
减少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污染水环境的后工和设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国务院有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
污染水环境的工录和限期禁止销售、进使用的严污染水环境的设
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进口者或者使应当规定的期限停止销售、进
口或者使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工的采用应当规定的期限
停止采用前款规定的工录中的工
  依照本条第二、第三规定淘汰的设不得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不符合国家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染、染
炼焦炼硫电镀、农石棉、水玻璃钢铁
以及其他严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业应当采用原料利效率、污染物排放量少的
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和其他渠道筹集资统筹建设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和处理
  国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城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及配套
加强对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运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按照国家规定向排者提供污水处理的
务,取污水处理用,保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镇污水中处
理设施排放污水、纳污水处理用的,取的污水处理用应
当用于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法,由国务
规定。
第四十五条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应当合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水水质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可以按照国家关规定缴排
  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水水质
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中处理设施的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应当合国家关农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存贮和处置过,应当加强管理,防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和农,控制和农的过量使用,
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水的综合
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养殖小区应当保畜禽粪便水的综合或者无害化处理
设施正常运转,保污水排放,防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事水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养殖度,合理
使,防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其下游
灌溉取水的水质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用工业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污染、地下水和农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事海洋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废油应当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输油类或者有毒,应当采取防渗漏的措施,防
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关规定应的防污设
合法的防水域环境污染的与文
  船舶进行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作规程,并在应的簿
第五十四条 码头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
废弃物接收设施。事船舶污染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油类、污染
害性清洗作业的位,应当具备与其运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应当制作业方,采取的安全和防污
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
  (一)进行含油污水、污染害性残留接收作业,或者进行
油类、污染害性清洗作业
  (二)进行装液体污染害性的过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水域进行业船舶水上拆解,应当作业地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
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
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人民
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不成的,由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生、建
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征求同部门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商有域管理机构划定商不成的,由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同
水行政、国土资源、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征求国务院有部门意见
后,国务院批准。
  国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保饮用水安全。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设立的地理标和警示
第五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关的建设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关的建设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箱养殖游、游垂钓或者其他可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改建、排放污染
建设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的建设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箱养殖游等活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措施,防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建对水体污染严的建设
改建建设目,不得增污量。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
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水污染
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污染可威胁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当责令业事业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可以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使含磷洗涤剂、农
以及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
具有特殊经济文化的水体划定保护区,采取措施,保保护区的水质合规
定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 风景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
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保护区附,应当保保护区
水体污染。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业事业
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事应对法》的规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
、应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业事业位,应当制定关水污染事故
的应进行演练
  生危险业事业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
事故过程中生的可污染水体的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 业事业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或者
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位的应,采取应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送有部门
  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事故发生地的
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其他船舶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事故发生地的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处理;给渔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
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部门
不依法作行政或者办文件的,发现法行为或者接到法行为的
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监督检查时弄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成、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部门责令停止产或者使用,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一)报或者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二)未按照规定安水污染物排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环境保护主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水进行监测并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批拆除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费数以上三以下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
排放标准,或者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责令限期治理,处应费数以上五以下的
  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制生排放或者停产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有批的人民政
准,责令关
第七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需费用由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口或者私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款;私或者有其他严情节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江河、湖泊建、改建、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职权依照
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
第七十六条 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款;逾期采取治理措
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治理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
承担:
  (一)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二)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含有汞氰化物黄磷
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车辆或者
  (四)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
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地、岸坡堆放存贮固废弃物或者
他污染
  (五)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
水的
  (六)违反国家关规定或者标准,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水、热废
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水、含病
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渗漏措施的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水、
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第六行为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款;有前款
第一、第四、第八行为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款;有前款
第二、第五、第七行为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销售、进口或者使禁止销售
使用的严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
污染水环境的工录中的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本级人民政府责令业、关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
染、染炼焦炼硫电镀、农石棉、水玻璃
火电以及其他严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责令
第七十九条 船舶应的防污染设或者未合法的防
水域环境污染的与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业主管部门按照职工责
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款;逾期改正的,责令船舶时停航
  船舶进行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作规程或者未在应的簿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业主管部门按照职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为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业主管
门按照职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款;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消除污染逾期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业主管部门按照职
工可以治理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废油
  (二)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含油污水、污染害性
残留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油类、污染害性清洗作业,或者
进行装液体污染害性的过作业的
  (三)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
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经作业地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水域进行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第二、第四行为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款;
有前款第三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八十一条 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款;并报有批的人民政
准,责令拆除或者闭: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的建设目的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改建、排放污染的建设目的
  (三)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建对水体污染严的建设目,或者
建建设污量的。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游、垂钓或者其他可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
垂钓或者事其他可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
第八十二条 业事业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水污染事故的应,采取关应
施的。
第八十三条 业事业违反本法规定,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第二的规定处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门指治理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承担或者特大
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有批的人民政府准,责令关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位取五十以下的
  对成一般或者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成的直接损失
二十算罚款;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成的直接损
三十算罚
  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业主管部门进行处
其他船舶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决定的,可以行政议,可以在收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期满不申行政或者
行政处决定的,由作行政处决定的人民法强制行。
第八十五条 水污染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
  由于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污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
  水污染损害是人故成的,污方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
大过成的,可以减污方的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成的,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偿。
第八十六条 水污染起的损害偿责任和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业主管部门按照职工调
处理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提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
院提诉讼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2月28日(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docx

共11页,预览1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1 页 大小:34.08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6-11
/ 11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