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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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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 8 29
AAA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
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
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
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
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定的要江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
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责。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负责本行政域内水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监督工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部门按照职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有部门按照职工,负责本行政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有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
为流域规划和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
综合规划和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前款所称业规划,是灌溉
航运水、水力发竹木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域规划应当服流域规划,业规划应当服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密切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兼顾各地
、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
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态监
  基本水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定的要江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国务院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
辖市的其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域综合规划,由有流域管理机构
所在地的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部门制,分别经有关省
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求国务院有部门意见后,国务院或者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部门和有人民政府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权的部门批准,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8月29日AAA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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