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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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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于 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 8 29
AAA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
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
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
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
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定的要江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
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责。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负责本行政域内水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监督工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部门按照职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有部门按照职工,负责本行政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有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
为流域规划和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
综合规划和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前款所称业规划,是灌溉
航运水、水力发竹木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域规划应当服流域规划,业规划应当服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密切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兼顾各地
、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
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态监
  基本水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定的要江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国务院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
辖市的其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域综合规划,由有流域管理机构
所在地的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部门制,分别经有关省
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求国务院有部门意见后,国务院或者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部门和有人民政府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权的部门批准,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门制,级其部门意见后,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制、批准,依法、水土保持法的有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必须按照规划制程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定的要江湖泊跨省
自治直辖市的江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流域
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查并签署意见;在其
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查并签署意见。水
工程建设及防的,依法的有规定执行;涉及其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
当事先求有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左右岸和有
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半干旱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 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和调入流域的
用水需要,防对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三条 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本地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
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先和污水处理利用的则,合理组织开发、
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大建设目的布,应当与当
地水资源条和防要求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应当对城市
和建设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目加以制。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国家鼓励对水和微咸水的集、开发、利用和对
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 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的领进农
业生产发展容易发生盐碱化害的地,应当采取措施,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
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管理和谁受益的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
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
目标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水、灌溉航运竹木
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航或者竹木
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设施,或者经国务院
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安排施工和期间的水生生保护、航运
竹木,所需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或者人工水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
设施或者预留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 任单位和个人水、截(蓄)水、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
期扶相结合的则,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民的合法权益。
  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
发展的则,地制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所需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部门在制定
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应当注意维持江的合理流湖泊水库以及地
下水的合理水位,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 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水事活,应当遵守
的规划;因违反规划成江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采、地面沉降水体污
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导致地下水水位下、水源枯竭或者地面
,采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人生活和生产失的,依法给予
偿。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部门和有
关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定国家定的要江湖泊的水功能划,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直辖市的其
湖泊的水功能划,由有流域管理机构湖泊所在地的自治直辖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部门定,分别经有关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或者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湖泊的水功能划,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部门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
权的部门批准,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对水的要求
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
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的水质状况
行监,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标的,或者水功能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
功能对水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用水水源保护制度。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
用水水源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用水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用水水源保护内设置
  在江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应当经过有管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事工程建设,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灌溉用水、
水水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应的补救措施;造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采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
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经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
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在沿海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
地面沉降水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置、堆放阻碍体和种植
林木高秆作物
  禁止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影响河势稳定、
全和其他妨碍河道的活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筑物构筑物
跨河,应当合国家规定的防和其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
应当依法的有规定经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建、改建、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当负担扩建、改建的用和偿。但是,有工程设施属于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许可制度。河道许可制度实施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影响河势稳或者危全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和规定,并以公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有计划地退
  禁止围河道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防、
、水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本行政域内水工程,
防的全,限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
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关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
保护范围和保护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影响水工程行和害水工程全的打井
取土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
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直辖市的水中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地的水中期供求规划,
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部门依上一级水中期供求规划
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中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水的求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
规划,按照水资源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流和配水,应当依流域规划和水中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
制定水量分方案
  跨省自治直辖市的水量分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
机构关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国务院或者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他跨行政域的水量分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调度预案,由共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制订,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调度预案批准后,有人民政府必须
行。
  在不同行政之间边界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目,应当合该流域经
的水量分方案,由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
量分方案和年度预测,制定年度水量分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统一调度
人民政府必须
  国家定的要江湖泊的年度水量分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域内行业用水定
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直辖市
民政府公布,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
经济技术条以及水量分方案确定的可本行政域使用的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对本行政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
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领取取
水许可,并纳水资源,取取水权。但是,家生活和零星散养、畜禽
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额累进加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和节水技术,对农业水、水工程采
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环用水次提高水的
利用
  国家淘汰落后的、量高的工艺、和产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
部门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
使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录的工艺、设和产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地制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提高生活用水效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生水,
提高污水生利用
  第五十三条 新建、建、改建建设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业和自建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水设施的护管理,减少水的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用水条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纳水价格
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益、优质优价定。法由级以上人民政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处理成的,由上一
级人民政府裁决,有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方不得修建水、
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面改水的现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或者成的,可以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或者权的部门调
可以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或者权的部门调
的,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当事人不得面改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有权采取
置措施,有方或者当事人必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职守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
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关文件证照、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本法的有问题作出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所进行调查
  责令被检查单位止违反本法的行为,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应当给予配合,
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行监督检查,应当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中有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8月29日AAA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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