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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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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
民代务委十次2002 10 28 日通
现予公布,自 2003 9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 10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10 28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
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
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
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
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
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
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
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通、市建
设、旅游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
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中的指性规划,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
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报国务院批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
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
告书草案的意见是,国家规定要保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
,并应当在报送审的环境影响报意见采纳
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应当环境影响
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未附送环境影响报的,审批机
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
,应当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组,对环境影响报进行审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查意见
规定的审组的专家,应当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关专业的专家单中,以
抽取的方式定。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
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应当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
作为决策的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
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
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结果审批机关发现有明
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提出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实行分
建设单位应当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表或者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
(一)可能造成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表,对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表和环境影响表的内式,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
相重复
作为一项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
响评价内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机构,
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资质证
资质证书规定的级和评价范围,环境影响评价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机构的
资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机构的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机构,不责审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
批部门在任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中的环境影响报或者环境影响报
表,应当由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单位和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国家规定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
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由建设单位照国务院
的规定报有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
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或者环境影响报表应当经行业主
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环境影
日起三十日内,环境影响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建设单位。
预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不得收取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审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区、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的审批权限,由
区、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
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后,建设项目的性
用的生或者防治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准之日起过五年,方决定该项
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应当报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日起十日内,
核意见书面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
或者审后未予批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其建设,建
设单位不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实施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报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行过程中生不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
措施,并报环境影响评价文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文审批部门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
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使
用后所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对造成或者生
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明责任。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提供技术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的,依照本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
,对依法不应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予以批的,依
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
或者有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机关依法
予行政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
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
专项规划草案,法予以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机关依法予行政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或者报请重新环境影响
评价文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限期补办手;逾期
续的,可以以上二十,对建设单位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未经批或者未经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可以以上二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分。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评价,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文未经依法批,审批部门该项目建设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
机关依法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务的机构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责任或者使环境影响评价
实的,由予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资质等级或者资质证书收费用一以上三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预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的部门
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机关责令退还;情节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
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
玩忽职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依法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区、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对本辖区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法由、自区、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中央军事
员会依照本法的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 2003 91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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