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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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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 2015 11日起
施行)
2014-04-25
  (1989 12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2014 4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
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
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
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
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
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
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
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和环境保护
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应当环境保护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
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和环境保护识的宣传,对环境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一监督管理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一监督管理。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律的定对
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 6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环境保护工作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
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批准并布实施。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
规划要求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施。
  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任务、保障措
施等,与主体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关部门、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
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取有家的意
  第十五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定的目,可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定的目,可制定
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国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目,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目,可
制定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健全环境监。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
测规范,会关部门组织测网络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的
,建测数据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的管理。
  有行业、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应当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合国家标准的监遵守测规范。监测机构
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部门或者委托专机构,对环境
状况进行调评价,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警机制。
  第十九条 制有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防治协调制,规划标准一监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以外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等方的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
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
的基础上,进一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
、政府采等方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关规
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的环境监察机构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现场检查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排放污染物,
造成者可造成严重污染的,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环境保护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环境保护目标完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
评价重要考核结果应当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者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情况,对发生的大环境事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和治理任务,采取有
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04-25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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