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VIP免费
3.0 2024-06-11 0 0 27.95KB 8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 2015 11日起
施行)
2014-04-25
  (1989 12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2014 4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
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
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
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
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
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
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
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和环境保护
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应当环境保护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
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和环境保护识的宣传,对环境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一监督管理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一监督管理。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律的定对
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 6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环境保护工作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
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批准并布实施。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
规划要求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施。
  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任务、保障措
施等,与主体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关部门、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
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取有家的意
  第十五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定的目,可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定的目,可制定
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国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目,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定的目,可
制定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健全环境监。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
测规范,会关部门组织测网络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的
,建测数据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的管理。
  有行业、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应当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监测规范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合国家标准的监遵守测规范。监测机构
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关部门或者委托专机构,对环境
状况进行调评价,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警机制。
  第十九条 制有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防治协调制,规划标准一监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以外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等方的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
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
的基础上,进一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
、政府采等方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关规
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的环境监察机构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现场检查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排放污染物,
造成者可造成严重污染的,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环境保护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环境保护目标完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
评价重要考核结果应当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者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情况,对发生的大环境事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和治理任务,采取有
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重点区域、域的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
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代表的各种类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大科学文化价值
地质造、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及人文
遗迹、古树,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
全,依法制定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外来物种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
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付力度。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按照场规则进
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等的保护,建善相应的调
评估和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环境的保护,促进业环境保护
技术的使用,加强对业污染源的监统筹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
污染和土地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
水土流失、水体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现象,推广植
害的综合防治。
  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村环境保护公共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
综合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和海洋工建设,应当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
然景,加强城市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
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和使用节、节水、节
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设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
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施环境保护措施,
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健全环境与健康监、调和风险评估度;鼓励
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与环境污染
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
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
备以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害化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要求不得拆除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生产建设者其他活中产生的气、水、医疗物、粉尘
恶臭气体、物质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
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环境保护责任制,明单位负责
人和相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保
行,保存原录。
  严禁通过管、渗井渗坑灌注改、造监测数据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
关规纳排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单位和个
不得截留挤占作他用。
  依法律环境保护的,不再收排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
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
污染物排放总量制指
  对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定的环境质量
的地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重点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法律可管理制
  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
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得排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设和产品实淘汰。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设和产
  不符国环境保护定的技术、设材料和产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事应对法定,发环境事的风险控制、应
、应处置和事恢复等工作。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环境污染公共监警机制,组织制定预
案;环境受到污染,可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依法及信息,
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环境事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发生者可发生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理,及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民,并向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环境事处置工作束后,有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
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
  第四十八条 生产、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
物质的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
营者科学种,科学合理施用、化业投入,科学处置农
薄膜作物秸秆废弃物,防止源污染。
  将不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物、水施入。施用
、化业投入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其他有
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殖小区、定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合有
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
便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财政预安排资金,支持用水水源
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理、畜禽屠宰污染防治、土污染防
治和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理设施及
物的运输处置等环境生设施,危险废处置设施、
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障其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
境保护的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善公众参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
监督环境保护提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
信息及其他大环境信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状况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
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可、
行政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责的部门,应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法信息入社会
,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和总量、标排放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目,建设单位应当
时向能受影响的公众情况充分
  负责建设目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在收到建设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建设
充分公众意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公众意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
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
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责的,有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接受机关应当对人的相信息予以,保护人的合法
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的社会组织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一)依法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事环境保护公益活续五年以上且无录。
  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提起诉讼,人民法应当依法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受到款处
的,依法作定的行政机关自责
日的次日起,按照
  前款规定的款处,依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行成本、
法行为造成的直接失或法所等因素定的行。
  地方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际需,增加第一款规定的
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污染物排放总量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其采取制生产、治等措施;情严重的,经有批准权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提建设目环境影响评价件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件未批准自开工建设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
令停止建设,处以恢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定,重点排污单位公开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处以并予以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行为一,不构
的,法律法规规予以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较轻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一)建设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令停止建设,行的
  (二)违反法律定,得排排放污染物,令停污,
行的
  (三)通过管、渗井渗坑灌注改、造监测数据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止生产、使用的
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
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事环境监和防
治污染设施护、营的机构环境务活弄虚,对造成的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法律法规规予以处应当
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诉讼为三年,当事人
应当受到损害计算
  第六十七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工作人员有法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处分的,应当其任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的,
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直接行政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门行为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过、大过处分;造成严重的,
职或者开处分,其主负责人应当咎辞
  (一)不符合行政可条件准予行政可的
  (二)对环境法行为进行包
  (三)依法应当作令停业、关闭
  (四)对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
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报未时查
  (五)违反本法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六)改、者指使改、造监测数据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
  (八)费截留挤占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定,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 2015 11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04-25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docx

共8页,预览8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8 页 大小:27.95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6-11
/ 8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