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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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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10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
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
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
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
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
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
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
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条 任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务,并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制
定统一的监,并会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
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合后,
建设目方可入生产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收应当
主体工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各自的责对管辖范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采集品、查阅或者复制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
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污染环境的措施得擅倾倒放、
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单位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线
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放废物的地点倾倒放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
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回收利用、处置者在环
境中可降解薄膜覆盖物和包装物。使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
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者处
养殖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
干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场所,应当
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划定的自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
固体废物移出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移出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
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用作原料或者不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对可以用作原的固体废物实行制进口和自动可进口分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国务院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
口、制进口和自动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
废物。进口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入自动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
当依法理自动续。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
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进口固体废物的体管理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对
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国务院量监督检验
检疫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进口的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
部门和其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
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和设,公布限期淘汰
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后生产工后设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者使用前款规定的
录中的设。生产工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停止采用前款规定的录中的工
  限期淘汰名被淘汰的设,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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