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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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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4 14 日国务院第 4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8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70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
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
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
经 营 ) 和 道 路货 物 运 输 经 营( 以 下 简 称 货运 经 营 ) ; 道路 运 输 相
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
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
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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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行政管理机关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提 申 请 并 提 交 符 合 本条 例
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申请;
3
(二)从事 市行政区域内2 个县级以上行
政 区 域 客 运 经 营 的 , 的 上 一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三)从事 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申请。
前款规定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理申请
20 日 出 许 可 予 许 可 决 定 。
的 , 申 请 人 发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投 入 运 输
的 车 辆 发 车 辆 营 运 证 ; 不 予 许 可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对从事 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依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前, 应 当 与 运 输线 路 的 地 的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协 商 协 商 的 , 应 当 国 务 院 交 通
主管部门决定。
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
客运班线的,应当依本条例第条的规定理有关
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
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一线路有 3 个以上申请人以通过 出许可
决定。
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公布客运市场
供求状况
四 条   客 运 班线 的 经 营 期 限 为4年8 年 。 经 营 期 限 届
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重申请。
五 条   客 运 经 营 者 需 要 止 客 运 经 营 的 , 应 在 终 止 前
30 日 原许可机关。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B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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