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
VIP免费
3.0
2024-06-11
0
0
27.28KB
16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年 4 月 14 日国务院第 4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8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70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
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
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
经 营 ) 和 道 路货 物 运 输 经 营( 以 下 简 称 货运 经 营 ) ; 道路 运 输 相
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
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
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2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 有 关 登记手 续 后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提 出申 请 并 提 交 符 合 本条 例
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3
(二)从事省、自 治 区 、 直 辖 市行政区域内跨2 个县级以上行
政 区 域 客 运 经 营 的 , 向其 共 同的 上 一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提 出申
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
在地的 省、自治区 、直辖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 日 内 审 查完毕, 作 出 许 可 或者 不 予 许 可 的决 定 。 予以许
可的 , 向申 请 人 颁发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并 向申 请 人 投 入 运 输
的 车 辆 配发 车 辆 营 运 证 ; 不 予 许 可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理 由。
对从事跨省 、自 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
省、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依 照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颁发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前, 应 当 与 运 输线 路 目的 地 的 省、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协 商 ;协 商 不成的 , 应 当 报国 务 院 交 通
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
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
当考虑 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 3 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 标 的形 式 作出许可
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
供求状况。
第十四 条 客 运 班线 的 经 营 期 限 为4年到8 年 。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需要 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 条 客 运 经 营 者 需 要 终止 客 运 经 营 的 , 应 当 在 终 止 前
30 日 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摘要:
展开>>
收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B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
温馨提示:66文库--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229
-
VIP免费2024-07-28 44
-
VIP免费2024-09-05 208
-
2024-09-07 18
-
VIP免费2024-09-23 23
-
VIP免费2024-10-08 5
-
2024-10-15 5
-
2024-10-22 13
-
VIP免费2024-10-28 12
-
2024-11-02 32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6 页
大小:27.28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