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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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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11 0 0 625.19KB 42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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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将第三条修改为: “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条修改为: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
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将第五条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
将第八条修改为: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
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以及开发区
,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
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
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
8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增加一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
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 “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
(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的行为;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修改为: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款修改为: “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
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修改为: “
01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
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
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款修改为: “
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
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修改为: “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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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要求
,修改为: “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
服务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出具虚假报告
,修改为: “
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
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
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核查处理
,修改为: “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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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
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
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
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应用和公开曝光力度,
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
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
众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第二款修改为: “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
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
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
智能化水平
,修改为: “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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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十 一将 第 八 十 三 条 改 为 第 八 十 四 条,第一款修改为:
依法依规
,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
,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
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有关
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二,修改为: “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
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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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其相应
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 三将 第 九 十 一 条 改 为 第 九 十 二 条,第一款修改为:
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修改为: “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
;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
罚款
二十五,修改为: “
51
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修改为: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61

标签: #安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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