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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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
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
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
理要求。
第四条 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
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
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
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
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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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
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
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以安
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
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
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 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
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设有董事会、
监事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
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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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
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
事故;
(二)部门(车间、区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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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和内部统计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具体
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基层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
“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时设立安
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
在安全生产部。
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 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
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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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
规程;
(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
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
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在配备
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
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病预防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
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
理工作;
(九)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促、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
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
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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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
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
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
的职责。
第十九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
正职负责。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
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总
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条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
制。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责
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通
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
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必须签订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
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
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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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办法》。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制度,即: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
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集团公司系统主业
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 (直属企业) 、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
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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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
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的领导。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
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支持和鼓励企业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
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
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设分
管安全副职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部门(车间、区队)
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
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副职)、班组安全员
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
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
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
不得低于上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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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
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
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
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运行规程、制度
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的现场运行规
程、系统图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六)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
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
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规定审批
后执行;
(七)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
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
急管理预案和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八)各企业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
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
批后执行;
(九)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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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标
准和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具体要求
如下:
(一)当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
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
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
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
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
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 3 至 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
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企业要按规定
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
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
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检测,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及时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
实执行。
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
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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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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