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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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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19]29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J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J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目J录
  第一章J总J则
  第二章J建筑许可
  第一节J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J从业资格
  第三章J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J一般规定
  第二节J发包
  第三节J承包
  第四章J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J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J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J法律责任
  第八章J附J则
  第一章J总J则
  第一条J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J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J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J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J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J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J建筑许可
  第一节J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J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备下件:
JJJJ(一)已经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JJJJ(二)依法应当理建设工程规许可证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许可证;
JJJJ(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符合施工要求
JJJJ(四)已确定建筑施工业;
JJJJ(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JJJJ(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JJJJ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的申请发施工许可证。
  第条J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关申请延期
延期次为限,次不过三个月。不开工不申请延期或者超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J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施工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报告按照
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报告;中施工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发证核验
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J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开工或者施工的,应当及向批准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开工过六个月的,应当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J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J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备下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有法定业资格的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第十三条J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有的注册资本、业技
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等资质条划分为不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J从事建筑活动的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应的业资格证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
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J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J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J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方的权利和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约定的务。不按照合约定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J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标活动,应当遵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标,本法有规定的,用有关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J发包单位及其工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
程。
  第十八条J建筑工程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中约定。公开标发包的,其造
的约定,遵守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J发包
  第十条J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标发包,对不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J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标公,提供载标工程的
技术要求、主的合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标、定标的程序等内文件
  开标应当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进行评价
比较,在应资质条中,择优选定中标
  第二十一条J建筑工程标的开标、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J建筑工程实行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建筑工程发包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
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应资质条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J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用行政权,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J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
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
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J按照合约定,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
  第三节J承J包
  第二十六条J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超越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业的名义工程。
建筑施工业以任何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业的资质证照,以本业的名义工程。
  第二十七条J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合共承包。共承包的各
方对承包合行承担连带责任。
  个以上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合共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工程。
  第二十八条J禁止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
包的名义分别转他人。
  第二十条J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包工程中的部工程发包给具应资质条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中约定的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
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责;包单位按照包合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责。
总承包单位和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工程应资质条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J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J国家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19]2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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