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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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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19]29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J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J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目J录
  第一章J总J则
  第二章J建筑许可
  第一节J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J从业资格
  第三章J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J一般规定
  第二节J发包
  第三节J承包
  第四章J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J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J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J法律责任
  第八章J附J则
  第一章J总J则
  第一条J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J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J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J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J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J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J建筑许可
  第一节J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J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备下件:
JJJJ(一)已经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JJJJ(二)依法应当理建设工程规许可证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许可证;
JJJJ(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符合施工要求
JJJJ(四)已确定建筑施工业;
JJJJ(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JJJJ(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JJJJ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的申请发施工许可证。
  第条J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关申请延期
延期次为限,次不过三个月。不开工不申请延期或者超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J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施工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报告按照
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报告;中施工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发证核验
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J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开工或者施工的,应当及向批准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开工过六个月的,应当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J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J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备下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有法定业资格的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第十三条J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有的注册资本、业技
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等资质条划分为不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J从事建筑活动的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应的业资格证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
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J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J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J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方的权利和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约定的务。不按照合约定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J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标活动,应当遵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标,本法有规定的,用有关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J发包单位及其工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
程。
  第十八条J建筑工程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中约定。公开标发包的,其造
的约定,遵守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J发包
  第十条J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标发包,对不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J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标公,提供载标工程的
技术要求、主的合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标、定标的程序等内文件
  开标应当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进行评价
比较,在应资质条中,择优选定中标
  第二十一条J建筑工程标的开标、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J建筑工程实行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建筑工程发包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
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应资质条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J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用行政权,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J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
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
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J按照合约定,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
  第三节J承J包
  第二十六条J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超越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业的名义工程。
建筑施工业以任何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业的资质证照,以本业的名义工程。
  第二十七条J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合共承包。共承包的各
方对承包合行承担连带责任。
  个以上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合共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工程。
  第二十八条J禁止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
包的名义分别转他人。
  第二十条J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包工程中的部工程发包给具应资质条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中约定的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
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责;包单位按照包合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责。
总承包单位和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工程应资质条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J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J国家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定。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J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应资质条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监理合
  第三十二条J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对承包单
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
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J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及监理权限,书面知被
监理的建筑施工业。
  第三十四条J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客观、公正地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应单位不得有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J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监理合的约定行监理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
规定检查建设单位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通,为承包单位法利益,建设单位造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
责任。
  第五章J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J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建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群防
群治
  第三十七条J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保证工程的安全能。
  第三十八条J建筑施工业在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应的安全技术施;对
性较强的工程目,应当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施。
  第三十条J建筑施工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施;有条的,应当对施工现
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损害的,建筑施工业应当采取安全施。
  第四十条J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业提与施工现场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业应当采取施加以
保护。
  第四十一条J建筑施工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制和理施工现场的
种粉尘废气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动对环境的污染害的施。
  第四十二条J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道路、管线、电力邮电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道路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J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
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J建筑施工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的发生。
  建筑施工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业的安全生产责。
  第四十五条J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责。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
责,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J建筑施工业应当建健全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J建筑施工业和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不得章指挥或者违业。业人员有权对影响健康的业程序和业条改进意见,有权得安
全生产所护用业人员对及生安全和人健康的行为有权提检举控告
  第四十八条J建筑施工业应当依法为加工险缴纳险费。鼓励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
害保,支险费
  第四十条J及建筑主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应资
质条的设计单位提设计方有设计方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J房屋除应当由备保证安全条的建筑施工单位承,由建筑施工单位责人对安全责。
  第五十一条J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业应当采取紧急措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J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J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法由国务
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
  第五十三条J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行质量体系认证制。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
院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权的部门可的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
格的,由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
  第五十四条J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中,
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业对建设单位规定提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J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责,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其他单位
的,应当对包工程的质量与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J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以及合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J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
  第五十八条J建筑施工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
  建筑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设计单位责,
建筑施工业不得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条J建筑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
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J建筑在合理使寿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屋不得渗漏、开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业应当修
  第六十一条J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的工程技术资料和
的工程保修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工条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J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基基础工程、体结构工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
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统工程等目;保修的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合理寿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
合法权益的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保修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J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
检举控告
  第七章J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J本法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
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
  第六十五条J发包单位工程发包应资质条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本法规定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的,责令改正,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整顿资质等级;
的,吊销资质证;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资质证工程的,予以取并处;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的,吊销资质证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J建筑施工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许他人以本业的名义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可以责令整顿资质等级;的,吊销资质证。对因该项工程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的损,建筑施工业与使用本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J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包的,或者违本法规定进行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可以责令整顿资质等级;的,吊销资质证
承包单位有前规定的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的损,与
受转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贿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
没收贿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规定外,可以责令整顿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第六十条J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通,弄虚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整顿资质等级;的,
资质证
  第七十条J本法规定,及建筑主体或者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自施工的,责令改正,;造
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J建筑施工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隐患不采取施予以除的,责令改正,可以
的,责令整顿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建筑施工业的管理人员章指、强令险作业,发生伤亡故或者其他重后的,依法
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J建设单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J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造工程质量事
的,责令整顿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造的,承担赔偿责任;
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J建筑施工业在施工中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的,责令整顿资质等
或者吊销资质证;造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工、修理,并赔偿因的损构成
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J建筑施工本法规定,不行保修或者延履行保修务的,责令改正,可以
对在保修渗漏、开等质量缺陷的损,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J本法规定的责令整顿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的行政,由发资质证关决定;
其他行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吊销资质证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照。
  第七十七条J本法规定,对不应资质等级条的单位等级资质证的,由其上级关责令收回
所发的资质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J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人员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指定的承包单
位的,由上级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十条J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的建筑工程发施工许可证的,
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
的,由上级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造的,由部门承
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J在建筑的合理使寿内,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J附J则
  第八十一条J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用于其他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J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外,不得取其他用。
  第八十三条J、自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照本法行。
  依法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建筑等的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行。
  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民自建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J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J本法自 19983月 1 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19]29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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