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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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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修改单
一、将“3.5 热处理炉”定义修改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
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
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
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
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将表 2、表 3 中热处理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
加热炉 150 mg/m3、其他热处理炉 100 mg/m3;热处理炉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 300 mg/m3其他热处理炉 200 mg/m3
三、将 4.9 条修加热气基量为 8%,
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5%,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
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
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21
21
O
O
 
 
(1)
式中:
ρ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
—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四、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 5 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
增加 5.8 条,内容为: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
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
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摘要:

附件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修改单一、将“3.5热处理炉”定义修改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二、将表2、表3中热处理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150mg/m3、其他热处理炉100mg/m3;热处理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300mg/m3、其他热处理炉200mg/m3。三、将4.9条修改为:加热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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