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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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444-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6-01-23 发布 2006-09-01 实施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家标准已制定的共有 12 项: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769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2367—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942—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77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15607—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17750—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20101—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八。
本标准本次修订部分采用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 NFPA33:2000《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喷涂应用标准》,与 NFPA33:2000 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 GB14444—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与 GB14444—199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为了更加明确和保持前后一致,增加了新的定义。
b)新增“电气设备和点火源”一章,详细规定了 2区爆炸危险区域的空间距离。
c)新增喷漆室的排风量须同时保证达到所喷溶剂燃烧极限下限值(lowerflammablelimit,即 LFL)25%的规定,并列出计算该风量的公式、有关溶剂
LFL 值表和计算示例。
d)新增“喷烘两用喷漆室”和“流平区”的安全技术要求。
e)将原标准“喷漆室的地坪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备制,或辅覆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改为“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明确“铝材不能用
作喷漆室或喷漆房的结构支撑件、室体、排风管道”。
f)新增 7.2“输送机开口”、7.3“有动力车辆的移动”、7.4“照明玻璃屏”条目。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爱姆意涂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惠普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伟民、徐忠国、金雪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中各类喷漆室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易燃或可燃涂料喷漆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和监督管理。使用水性涂料的喷漆室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85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GB4385-1995,neqISO8782-1:1989)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1987,neqISO508-1:1966)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6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888.1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1部分: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GB17888.1—1999,eqvISO/DIS
14122-1:1996)
GB17888.2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1999,eqvISO/DIS14122-2:1996)
GB17888.3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GB17888.3-1999,eqvISO/DIS14122-3:1996)
GB17888.4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1999,eqvIS0/DIS14122-4:1996)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按GB/T14441—1993 中规定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喷漆室spraybooth
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和照明设备的、专门用于喷涂涂料的房间或围护结构体。室内气流组织能防止漆雾、溶剂蒸气向外逸散,
并使其集中安全引入排风系统。
3.2 喷漆房sprayroom
专用于进行喷漆作业的带强制通风的全封闭建筑物。整个喷漆房是喷漆区的一部分。
喷漆房不同于喷漆室。
3.3 喷漆区paintingarea
由于喷漆作业而存在危险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气、漆雾、粉尘或积聚可燃性残存物的区域。
3.4流平区flash-offarea
喷漆作业后的一个开放或封闭区域,在该区域内使漆膜均匀并释放出溶剂蒸气。
3.5 控制风速controlspeedofflow
在操作人员呼吸带高度上与主气流垂直的端面平均风速。
3.6干扰气流irregularflow
影响控制风速的一切气流。
3.7 过喷overspray
喷涂过程中漆雾未喷涂在工件上的现象。
3.8 干式喷漆室sprayboothdrytype
应用碰撞、纤维过滤或静电作用等机理,除去排风气流中过喷物的喷漆室。
3.9湿式喷漆室spraybooth,wettype
应用水或其他液体介质洗涤作用,除去排风气流中过喷物的喷漆室。
4 喷漆区范围
4.1喷漆区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或喷漆房内部及与其相连接的排风系统内部;
b)喷漆流水线上封闭的内部空间;
c)涂料直接喷到的其他地方。
4.2除4.1外,喷漆作业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气、漆雾等的区域,如与喷漆室相连的流平室及地沟、地坑等低洼区,应划入喷漆区范围。
5 基本要求
5.1喷漆作业应限于在本标准定义的喷漆室、喷漆房或喷漆区内进行。
5.2喷漆室的设置应符合 GB6514-1995 中对喷漆作业场所要求的规定。
5.3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
5.4喷漆作业人员工作时,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 GB6514-1995 中5.2.1的规定。
5.5喷漆室排入大气中的有机溶剂蒸气,应达到 GB16297 的有关规定。
5.6大型喷漆室除应配置排风系统外,还应配置送风系统,冬季送风温度不应低于 12℃。
5.7静电喷漆室的安全应符合 GB6514—1995 和GB12367 中对静电喷漆室的要求。
5.8喷漆室所在建筑物应按GBJ140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5.9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5.10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 25%。
6 电气设备和点火源
7 结构和材质
7.1室体
7.1.1喷漆房的墙体、天花板、地坪,喷漆室的室体及与其相连的送风、排风管道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
7.1.2室体内表面应平滑、连续而无棱角。
7.1.3铝材不应用作喷漆室或喷漆房的结构支撑件、室体、排风管道。
7.2输送机开口
输送机将工件送入、出口的门洞应尽可能小,能满足输送即可。
7.3有动力车辆的移动
有动力车辆应在喷涂作业停止且通风系统仍然工作时,才能出入喷漆区并应符合 9.7的规定。
7.4照明玻璃屏
照明灯具屏或观察玻璃屏应采用安全型的:如经热处理的玻璃、夹有金属丝的玻璃、双层夹膜玻璃制成并应密封以使溶剂蒸气、过喷物、残余物限制在
喷漆区内。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为一体,玻璃屏表面温度不应大于 90℃。
7.5作业人员出入口
大型喷漆室的内部高度不低于 2m。室内任何操作位置至作业人员出口应畅通无阻,须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门,其宽度应不小于 0.9m,门应向外
开,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7.6配套部件
7.6.1干式漆雾去除装置、导流板、分布板、撞击板、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备,并应方便取出,经常清理。
7.6.2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所配置的加热器,无论何种类型,均不得布置在室体内。
7.6.3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气接地。
7.7漆渣的处理
7.7.1湿式以水为介质的喷漆室应设置气水分离器和集水池,气水分离器宜设置检修门,集水池宜设置稳定水位装置。
7.7.2集水池内宜加入漆雾凝聚剂,并设置漆渣排口。
7.7.3喷漆室污水排放应符合 GB8978—1996 第4章的规定。
8 通风
8.1安全通风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系统。
经过喷漆室的排风量应保证所喷溶剂浓度低于燃烧极限下限值(LFL)的25%。
下面为计算该排风量方法的示例。
a)喷涂作业中常用溶剂的燃烧极限下限值见附录 B表B.1。表中给出每升溶剂的蒸气体积及空气体积的燃烧极限下限值体积分数。
b)要确定将 1L 溶剂的蒸气稀释至其溶剂燃烧极限下限值(LFL)的25%所需的空气量(m3)可
用式(1)计算。
式中:
V2——每升溶剂需要的稀释空气量,单位为立方米(m3);
LFL——溶剂的燃烧极限下限值;
V1——每升溶剂蒸气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c)列举用甲苯作溶剂时:
1)甲苯的LFL 从附录 B表B.1查得体积分数为1.4。
2)每升甲苯的蒸气体积(m3)从表中查得为O.227。
3)由式(1)可得需要的稀释量(V2)为63.95m。。
4)要将其转换为每分钟的立方米数,只要将每升溶剂需要稀释的空气量乘以每分钟蒸发的溶剂升数。
8.2控制风速
喷漆室除了应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形式的湿式或干式喷漆室其控制风速均应按表1规定采用。
8.3大型喷漆室送风系统采用静压室控制气流分布时,静压室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同时其维护、清理应方便。
8.4喷漆室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
8.5手动喷漆室排出的空气不宜进入喷漆室再循环使用。自动喷漆室和流平室允许部分排出的空气循环使用,但其安全应符合 8.1和8.2的规定。
8.6喷漆室的排风管道和送风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 GB6514—1995 第二篇涂漆工艺通风净化的规定。
9 喷烘两用喷漆室
9.1喷烘两用喷漆室通风系统应使排出气流中各溶剂蒸气的浓度低于其燃烧极限下限值的 25%。
9.2喷烘两用喷漆室内表面应经常清理,以尽量减少可燃物的沉积。
9.3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当烘干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自动切断烘干设备的加热源。
9.4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连锁装置。当烘干设备处于运行或带电状态时,喷漆设备应自锁或整体移出。
9.5烘干设备运行前应移走喷漆室内所有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9.6有动力车辆进入喷烘两用喷漆室前应卸下除少量用作动力燃油外的所有易燃物。
9.7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 GB14443 和GB6514-1995 中5.2.1的有关规定。
10 流平区
10.1封闭式流平室的电气性能分类应符合 6.3.3的规定。
10.2开放式的流平区或封闭式的流平室应按照8.1的要求进行通风。
10.3高于环境温度的加热流平室,应符合 GB14443 的规定。
11 防噪声
11.1与喷漆室配套的风机、泵、电动机、阀件等部件的噪声级应符合 GBJ87 的规定。
11.2喷漆室的各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减振、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使其噪声级对操作位置的影响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操作位置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注:卫生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12 防静电
12.1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应小
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 1×106Ω。
12.2采用手工静电喷漆设备的喷漆室地面应铺设导电面层,其电阻值应小于 1×106Ω。
15 安全监察
15.1设计
喷漆室应按照持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制造,符合 GB7691—2003 第4章的规定。
15.2验收
15.2.1喷漆室出厂应具有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文件、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
15.2.2喷漆室交付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或选用单位)和制造单位,在各项设计性能指标检验和性能检测资料齐全后,进行竣工验
收。
15.3检查
喷漆室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测定和电气安全技术测定,并将测定结果记入档案。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喷漆室、开口涂料容器、灯具的电气爆炸危险区域和要求
见图A.1~图 A.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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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01-23发布 2006-09-01实施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家标准已制定的共有12项: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769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2367—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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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10
分类:法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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