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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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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ICS 73
Z 61
备案号:16968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06-2005
尾 矿 库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tailing pond
2005-12-07 发布 2006-03-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0
AQ 2006-2005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3
5 尾矿库建设………………………………………………………………………………… 3
6 尾矿库生产运行…………………………………………………………………………… 8
7 尾矿库安全检查…………………………………………………………………………… 10
8 尾矿库安全度……………………………………………………………………………… 11
9 尾矿库闭库 ……………………………………………………………………………… 13
10 尾矿库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 13
11 尾矿库安全评价…………………………………………………………………………… 13
12 尾矿库工程档案…………………………………………………………………………… 14
附录 A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简法(资料性附录)…………………………………… 15
附录 B 坝体尾矿的平均物理力学指标(资料性附录)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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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6-2005
前 言
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
本规程。
本规程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配套技术规程。
本规程的附录 A、附录 B 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田文旗、曲忠德、伍绍辉、杨春福、时 炜、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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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6-2005
尾 矿 库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尾矿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再利用、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
厂灰渣库和干式处理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其后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程。
《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尾矿库 tailing pond
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
3.2
全库容 whole storage capacity
尾矿坝某坝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成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
5 部分。
3.3
有效库容 effective storage 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初期坝内坡面、堆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
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3.4
调洪库容 flood regulation storage capacity
某坝顶标高时,最高沉积滩面、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
3.5
总库容 total storage capacity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
3.6
尾矿坝 tailing dam
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常泛指初期坝和堆积坝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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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初期坝 starter dam
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
3.8
堆积坝 embankment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积而成的坝。
3.9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0
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centerline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1
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downstream embankment method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尾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2
沉积滩 deposited beach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3.13
滩顶 beach crest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3.14
滩长 beach length
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3.15
最小干滩长度 minimum beach width
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3.16
安全超高 free height
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3.17
安全超高 minimum free height
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值。
3.18
坝高 dam height
对初期坝和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对上游式筑坝则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
底的高差。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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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坝高 total dam height
与总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3.20
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embankment height or accumulation height
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
3.21
尾矿库挡水坝 water dam of tailings pond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尾矿坝,包括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尾矿库侧、后部的副坝。
3.22
尾矿库安全设施 safety establishment installation of tailings pond
直接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设施,包括初期坝、副坝、排渗设施、尾矿库排水设施、尾矿库观测设施及其他影响尾矿库
安全的设施。
4 尾矿库等别及构筑物级别
4.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 1 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
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别
可提高一等。
1 尾矿库等
等 别 全库容 V/万 m3 坝高 H/m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V≥10000
1000≤V<10000
100≤V<1000
V<100
H≥100
60≤H<100
30≤H<60
H<30
4.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根据尾矿库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 2 确定。
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构 筑 物 的 级 别
等 别 主要构筑物 次要构筑物 临时构筑物
1
2
3
4
5
3
3
5
5
5
4
4
5
5
5
注:主要构筑物指尾矿坝、库内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难以修复的构筑物;次要构筑物指失事后不至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尾矿库安
全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构筑物;临时构筑物指尾矿库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5 尾矿库建设
5.1 尾矿库勘
5.1.1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查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
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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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5.2 尾矿库设
5.2.1 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5.2.2 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5.2.3 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其稳定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尾矿
库。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5.2.4 尾矿库施工设计文件应给出生产运行安全控制参数:
a)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尾矿坝堆积坡比;
c)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5.2.5 尾矿库初部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有:
a)尾矿库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尾矿库初级坝及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5.3 尾矿坝设计
5.3.1 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
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5.3.2 初期坝高度的确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要求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要
求。
5.3.3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a)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岩溶发育地基。
d)采空区地基。
5.3.4 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 7 度以下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 8-9 度地区宜采
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5.3.5 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填筑坝法。
5.3.6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mm)含量不宜少于 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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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要求。
5.3.7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5.3.8 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5.3.9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最高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最高洪水位边线
距离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滩长值。
3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安全超高/m 1.5 1.0 0.7 0.5 0.4
最小滩长/m 150 100 70 50 40
5.3.10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 4 的最小滩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4 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坝的级别 1 2 3 4 5
最小滩长/m 100 70 50 35 25
5.3.11 尾矿库挡水坝在最高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
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
5.3.12 地震区尾矿坝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 3 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
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3 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 4 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
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 3 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地震壅浪高度可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 0.5~1.5m。
对于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和废石筑坝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5.3.13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
设施,1、2 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5.3.14 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1、2 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计算或由模拟试验
确定;3 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 A 进行。
5.3.15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 1/8。
5.3.16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
确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划分为 6 度及 6 度以下地区的 5 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 1:4 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
及软弱坝基外,可不作稳定计算。
5.3.17 尾矿坝稳定性计算的荷载分下列五类,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表 5 进行组合:
一类为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二类为坝体自重;
三类为坝体及坝基中孔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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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为最高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五类为地震惯性力。
5 荷载的组
荷 载 类 别
荷 载 组 合 1 2 3 4 5
总应力法
正常运行 有效应力法
总应力法
洪水运行 有效应力法
总应力法
特殊运行 有效应力法
5.3.18 按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6 规定的数值。
6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
坝 的 级 别
运用情况
1 2 3 4、5
正常运行 1.30 1.25 1.20 1.15
洪水运行 1.20 1.15 1.10 1.05
特殊运行 1.10 1.05 1.05 1.00
5.3.19 当采用简化毕晓普法与瑞典圆弧法计算结果相比较时,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选用两种方法
各自的最小安全系数。
5.3.20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计算方法与土类的不同按表 7 选取。
7 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强度指标类别
强度计
算方法 土的类别
试验方法 强度指标
试验仪器 试验起
始状态
无粘性土 固结不排水剪 三轴仪
固结快剪 直剪仪
少粘性土
固结不排水剪 三轴仪
固结快剪 直剪仪
粘性土
固结不排水剪
Cu,Φu
三轴仪
慢剪 直剪仪
无粘性土
固结排水剪 三轴仪
慢剪 直剪仪
粘性土
固结不排水剪、测孔压
C’,Φ’
三轴仪
一、坝体材料
1、含水量及密度与原
状一样;
2、浸润线以下及水下
要预先饱和;
3、试验应力与坝体实
际应力相一致。
二、坝基用原状土。
注 1.少粘性土指粘粒含量小于 15%的尾矿。
注 2.软弱尾粘土类粘性土采用固结快剪指标时,应根据其固结程度确定;当采用十字板抗剪强度指标时,应
考虑土体固结后强度的增长。
5.3.21 上游式尾矿坝的计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根据颗粒粗细程度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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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尾矿坝或按附录 B 确定,必要时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对在用尾矿坝进行稳定计算时,应根据该坝勘察报告确定概化分区及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
5.3.22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 1/2~2/3 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
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后期处理措施。
5.3.23 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 1: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
时可按表 8 确定。
8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透水堆石坝下游坡坡比
坝高(m) 土坝下游坡坡比 岩基 非岩基(软基础外)
5~10 1:1.75~1:2.0
10~20 1:2.0~1:2.5
20~30 1:2.5~1:3.0
1:1.5~1:1.75 1:1.75~1:2.0
5.3.24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5.3.25 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应以土石覆盖或以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 6~10m 高差设
置排水沟。
5.3.26 4 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混浊度的观
测设施。
5.4 排洪设计
5.4.1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尾矿库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总量、调洪能力、
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
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5.4.2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
分别按表 9 确定。
9 尾矿库防洪标准
尾矿库等别
初期 100~200 50~100 30~50 20~30
洪水重现期
(a) 中、后期 1000~2000 500~1000 200~500 100~200 50~100
注:初期指尾矿库启用后的头 3~5 年。
5.4.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
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5.4.4 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当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适用于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公式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当用
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b)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 10%,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5.4.5 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 24h 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5.4.6 24 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 72 小时。
5.4.7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型式与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
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
9
摘要:

AQICS73Z61备案号:1696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Safetytechnicalregulationsforthetailingpond2005-12-07发布2006-03-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0AQ2006-2005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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