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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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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140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经省
人民政府第 6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
行。
                      省长:吴政隆
                      2020 年 11 月 21 日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
的辨识管控和报告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
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
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
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
识管控。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
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
理机构等,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对企业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
第二章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第六条 按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
果的严重程度,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
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
大以上安全风险。
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以
下简称安全风险目录),并适时调整。制定和调整安全风险目录应当充分听
取企业意见,并组织开展评估论证。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
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
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
系统辨识。
企业应当对以下方面重点进行风险辨识:
(一)生产工艺流程;
)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
易燃易爆、有害危因素的作业场所
(四)有受限空间以及有受限空间作业;
爆破吊装场所作业、大型检维修险作业;
)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
符合安全风险目录所列情形的,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将一、级重大或者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十
人以上人员死亡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确定为重大安全风险。
第九条 企业对未列入安全风险目录的其安全风险,经评估确定为较
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可以一并纳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对性的安全风险
辨识,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更新安全风险管控单:
(一)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
)有建、建、目的;
)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对安全风险有新认知的;
(四)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风险目录修订调整及本企业的;
)法律、法规、规和国家标准、行业准、地方准对安全风险
辨识管控有的。
第十一条 企业对辨识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点,从组织、
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
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组和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
单应当明安全风险称、处位场所、部位、环)、可能导
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作业场所
设备设施、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
监控预警设备等对性施加强管控,回避低和监安全风险。
鼓励企业技和信息手段,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动监控,
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安全风险管控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防
安全风险管控失效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
风险管控施落实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依法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
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动,可能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依法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职责和管控施。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称、处位
、可能导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电话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目位安全风险警示牌明重大
安全风险称、可能导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施、应急施、
报告方、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
划并组织实施,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教育和技能培训高全员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
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施,掌握事故应急处要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
理制度、管控单、分布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其中,较大
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单,内容包括安全风险称、等级、处位
管控施和变更情况等。
第三章 安全风险报告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联信息技术,
推行在线监管、程监管、动监管和预警防控等管理方提升
督管理准化和能化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
网上报告系统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企业按实报告较大以
上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时,应当制安全风险网上
报指,为企业报告安全风险提供指导和务。
企业应当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安全生产信息
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应当录安全
风险网上报告系统进行确
企业有分布在不同地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统一录后分别报每
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风险信息;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使个企业称的,
以其中一个企业称的统一用代码填报,并按照要他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完成安全风险定报告。建企
业应当在建设验收三十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
险化学品建设目的,在生产前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第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十五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一)有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
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化的。
企业称、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化的,应当在发生化后十五
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安全风险报告的实性、准确性负责。报告的较大
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变更内容,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核、确核、确
情况存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自主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能的,
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务机构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务,由安全
生产技术务机构代实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
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务的,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技术动,不
弄虚。发现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中存在疏漏的,应当及时告
企业。履行合同务或者法定务不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企业
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行政法人员数量
技术备和经费保障、企业安全风险等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年度
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委托行业协会、务组织、高等院校、安全生产技术务机构、专家
方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抽样核实、评估,提供专业技
支撑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行网上安全风险信息采
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的,不代企业承担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
不作为追究安全生产法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风险报告
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务机构从事技术情况纳入用管理,对
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企业和在技术务中存在弄虚行为的安
全生产技术务机构,按照国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惩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务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险机
构等参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技术务工作,高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的业化、
科学水平
第三十三条 任单位和个人对企业不实报告安全风险、落实安全
风险管控施等法行为,有权进行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单的;
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或者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四)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组织实
施的;
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安全风险报告工作中用职权、玩忽徇私舞弊的,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责任人员依法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本规定施行日起个月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
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报告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20年11月21日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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