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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 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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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11 0 0 1.5MB 197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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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安〔2020222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2020 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
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
92 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大力推行工程
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切实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
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
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宣传引导,督促工程建设各
2
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本细则的要求,
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工程质量安全要
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
管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15
(此件公开发布)
3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 版)
——房屋建筑工程篇
上册:质量分册
4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夯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
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二)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 2 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等。
(三)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 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4.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
质[2014]124 号);5.《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基本要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
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2.1.2 基本要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
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
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
活动。
《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
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
号)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1.3 基本要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
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
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
担相应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
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
[2014]44 号)
一、《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
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
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
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
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1.4 基本要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
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
《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5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
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
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
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2.1.5 基本要
建设单位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
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可交付使用;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
第十七条 第(三)小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
第十六条 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
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
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
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6 基本要
建设单位 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
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
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
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2.2.1.1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承担首要质量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
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
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2.2.1.2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
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
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
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2.1.3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
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
《建筑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
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2.1.4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依法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
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
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一)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
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
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2.1.5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
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
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
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
建品质示范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
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2.1.6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
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2.1.7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
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
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2.2.1.8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工程变更程序符合规定,对有重大修
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
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
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2.1.9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准确真实的原始资料,向施工、监理
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
第三条 第三款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
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2.1.10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
计交底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签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2.1.11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
合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四)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2.1.12 质量行
为要求 建设单位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
通知》(建质规〔2020〕9 号)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
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
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
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2.2.2 勘察、设计单位
2.2.2.1 质量行
为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
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
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
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2.2.2.2 质量行
为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
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
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
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7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63 号)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2.2.2.3 质量行
为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 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标准》(GB50202-2018)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2.2.2.4 质量行
为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 按规定参与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
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 50300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
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单位工程验收。
2.2.3 施工单位
2.2.3.1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2.3.2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
职。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
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
[2014]123 号)
第一条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
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
规范》GB/T 50430 4.2.1 施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
2.2.3.3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项目质
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
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2.2.3.4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
3.0.4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
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3.0.6 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并适时调整。
2.2.3.5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 详见“6 施工方案”
2.2.3.6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 3.0.6.3 22 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502)
6.4.1 技术准备:包括施工所需技术资料的准备、图纸深化和技术交底的要求、试验检验及测试工作计划、样板制作
计划以及相关单位的技术交接计划等。
2.2.3.7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
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建质[2018]95 号) 2.2.3 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2.2.3.8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
不得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
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2.3.9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
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
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
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2.3.10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6
号)
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8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2.2.3.11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2.3.12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
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 GB 50300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2.3.13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
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
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 185
5.3.10 过程验收资料(C7)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
记录等,其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2.3.14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的划分方案并报经监理审核,按规定
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质量自检及报验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 50300
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2.3.15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
故,做好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 50300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
或抽样试验。
2.2.3.16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
工序样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
案〉的通知》(建质[2017]57
号)
“三、重点任务……(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的第 2 条: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
2.2.3.17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
规范》JGJ 190 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2.2.3.18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
“二、强化各方责任……(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
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2.2.3.19 质量行
为要求 施工单位 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
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2.2.4 监理单位
2.2.4.1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
岗履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2.4.2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
到岗履职。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
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017〕第 35
一、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确
保人员在岗履职。
9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2.2.4.3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
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
措施。
4.2.1 监理规划可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建设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
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 监理工作依据。4 监理组织形
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 监理工作制度。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
制。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10 合同与信息管理。11 组织协调。12 监理工作设施。
4.3 监理实施细则
4.3.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1 监理规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
施工方案。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
措施。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午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2.4.4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
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
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
审查。
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
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
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2.4.5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
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
道工序的施工。
2.2.4.6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1.10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
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
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2.4.7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
理,做好旁站记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
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2.2.4.8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
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
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2.4.9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
检验记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规定、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2.2.4.10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检验批工程
进行验收;对分项、分部(子分部)
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按规定组
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按规定参加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
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
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
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5.2.19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
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
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10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2.2.4.11 质量行
为要求 监理单位 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
整改结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
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 A.0.3 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 B.0.9 的要求填写。
2.2.5 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2.5.1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则》(苏建法〔2006〕97 号)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省外检测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以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2.2.5.2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十六条 第二款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2.5.3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
和设备。 《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则》(苏建法〔2006〕97 号) 第十一条 第三款 检测机构和人员得推荐或监制建材料、构件和设备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十六条 第三款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
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2.5.4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
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
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
《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则》(苏建法〔2006〕97 号)
第十一条 第四款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
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二条 第二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5.5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
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江苏省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则》(苏建法〔2006〕97 号)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
担法律责任。检测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2.2.5.6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
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2.5.7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
台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二十条 第二款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2.2.5.8 质量行
为要求 检测单位
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
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
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
随意抽撤、涂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
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 工程实体质量
3.1 地基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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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质安〔2020〕2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大力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切实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宣传引导,督促工程建设各—2—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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