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第93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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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3 号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 2017 年12 月11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年1月15 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一章4 总则
第一条4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
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
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
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
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
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
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
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
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
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
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
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
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4 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
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
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
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
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4 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
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
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
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
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
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
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
(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
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
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
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4 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
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
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
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
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
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
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
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
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
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
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
(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
证。
第十五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
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
员通报。
第十六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
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
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
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
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
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
(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
(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第十八条4 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
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
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
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
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
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
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
意串岗、换岗、离岗。
第二十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
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
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
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
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
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
品。
第二十一条4 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
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
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
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
(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
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
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
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
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
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
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
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
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
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
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
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
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
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四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
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4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
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
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
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
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
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
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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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4总则第一条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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