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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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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9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17 12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31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111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
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
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
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
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
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
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
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材料范围和档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 10 号)保存
煤矿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
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授课教师
(四)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考核情况
(六)综合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年以上,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
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及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
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进、
运输防治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总工程师、总工
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进、运输
、防治度等职能部门(煤矿井、区、)负责人。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矿长、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
新规程、新技术、新工、新设备和新材料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定的考核,建立省级考试题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应当包括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基本
(三)危险源管理、大事故防范、应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要考的内容。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应当包括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
(三)伤亡事故报告、计及职业危害调查处
(四)应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要考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一级公司)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考核部门)应当定织考
核,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月内通过考核部
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
条的规定考核部门提考核申请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料后经审
的,应当织相应的试;发现申请人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进行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面告知申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
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应当在规定的考采用计
进行。考试试国家级考试题省级题库取,其中取国家级题库
试题比例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
成绩之日起十工作日内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
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的,可以一次合格
的,一年内不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所在煤矿企业或其机关
岗位
第二十条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
三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确定,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人不得自变其范围。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 2018 61日起新上
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
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和考核准,建立
一的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
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
称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省级煤矿安全培
训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作证)
作业。
第二十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加资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进行安全生产
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十学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实的,次培训,直接参加资
第二十六条 加煤矿特种作业作资的人员,应当填写试申请表,本人或其所
在煤矿企身份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工作
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其有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对不件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作资包括安全生产识考和实际操作能力考。安全
生产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
煤矿特种作业作资当在规定的考进行,安全生识考应当使一的
试题使际操作能力考采用国家一考试标准进行考
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完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合格的,可以考一次合格的,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
特种作业作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式样准和号。
第二十 特种作业作证有效期届满需延期换证的,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
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的专门培训,人或其所在企地考核发
证部门或核发证部门提申请。经安全生产识和能力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二十工作日内予以发新的特种作业作证。
第三十条 开特种作业岗位月以上、特种作业作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
新从特种作业的,应当进行能力,经合格后方可上
业。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书面申请
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发。
特种作业作证所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发证部门提书面申请,经
核发证部门审认后,予以新。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以,从事生产经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证其具备要的安全生产
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在安全生产面的权利务。
第三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和考
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进、运输防治等工作的组长的安全培训,
应当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织实
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次安全培得少于七十二培训不得
少于二十学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格后应当发安全培
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作业。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新上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的工人师傅带
下,实习月,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立工作。
工人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有发生过章指
章作业、违反劳律等条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开本岗位一年以上新上岗前,以及煤
矿企业采用新工新技术、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
培训合格后可上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
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作证的发注销等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
会监督。
第三十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
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法行为的,依法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证上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新技术、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第四十条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
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应当责令其
加安全生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其所在煤
矿企业或其任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察法计划,采用现场抽考等
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监察中发现的出问问题,应
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
建议
第四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责任的
(二)特种作业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撤销特种作业作证的,三年内不申请特种作业
证。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合同期满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合同的,
工作单位不得以任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作证。
第四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
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报制度,公布电话电子
信箱,依法并调查处理有关报,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用职玩忽
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行为之一的,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期改可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整顿
万元以上下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二)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上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按照一的培训大组织培训的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按照规定的培训大进行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
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第四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费,所经费煤矿安全
培训主管部门列入同政年度预算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经费可以列入年度也可省级煤矿安全培训
主管部门制定准,报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
核发证机关列入同政年度预算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 2018 3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 528
公布、2013 829 修正《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同时废止。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规定所称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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