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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91号令《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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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91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 2017 12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31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14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
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
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
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
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
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
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
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
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负责。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
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
业生产经活动适应的安全生管理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月内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
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从业人员具备
的安全生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安全技术操作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能,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考核况。经安全生产教育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公)、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年以上重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方上岗作业。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设备投入使,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
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方
岗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建、改建、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
施应当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并与主体工施工、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
施的资应当纳入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目在性研究阶段,建设位应当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目在初步计阶建设位应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对其安全设施
进行设,并制安全设施设
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建设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准、)的金属冶炼建设
目的安全设施设审查。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
炼建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
安全设施设审查的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因素进行辨识,在因素所和设
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设置安全警示,并定进行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企业应当登记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
并定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重大及有关安、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
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
当指定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采取效措施预防、控制和职业病危害,保工作所的职业
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工作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
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工作,对接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
应当在上在岗期间组织职业健康查,将检结果从业人员,并
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和生产经营项目、所的承包位的安全管
理,不得将有关工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或者应资质的位。企业和
承包位的承包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对承的安全生产进行统管理,对从事检修的承
中的安全施和应急处施进行审,监督承包位落实。
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法的劳务录用劳务人员,并劳务司签订合同,对劳务
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活动与其他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活动同本企业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安全工作,对
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加强设备设施的查、维护
检修保设备设施安全行。
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
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
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
酸碱腐蚀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重的,应当同对承重房结构进行载核
定,并对承重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承重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会议活动休息室更衣室所不设置在高温熔融金
吊运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
、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
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中,应当采取止泄漏
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施,其影响区域不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管等管电缆确需
过的,运输车辆与管电缆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雨措和有的排设施,防止雨水入槽
下地电炉电解槽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保温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
金属紧急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围设置拦挡,防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 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桥式起重
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
企业应当定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具、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一条 生产、存、使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护站),配备要的煤气
人员、煤气检测警装置及防设施,并每年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使
GB6222),在煤气泄漏聚集所,设置式煤气检测和安全警示
入煤域作业的人员,应当带便携式碳检配备空气,并
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安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
区域严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煤气氧气氢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存的设
施以及油库电缆)等重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防
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和防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储液罐应当采取腐蚀措施,设置事故
进行经常性安全查、维护、保,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作业,应当采取、防槽喷溅和防中等安全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从事产生危害作业,应当止酸体、
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使的作所,应当采取人员施,并设置安全
或者洗涤设施。
剧毒化等作业,企业应当的下方设置事并加强对剧毒
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生产过中存在二等有害气体的工作
所,应当采取人员中施。
企业对存在等重金属粉尘的作业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
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停送险作业和检修
维修作业实施工作作业)和操作管理行内部审续,并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安全管理,保作业安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生产,应当组织安全查,进行安全条件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时处理;
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督办。
第四十一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
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纳入安全生产
并按照查督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查人员的冶金和有色
金属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高其行政执法能
第四十三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进空间定作业所进
行监督查的人员,配备必需体防和监测检器。
第四十四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的备管理,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照有关规定分;构成犯罪的,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责令期消故隐患;企业执行的,责令,并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法行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规定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8 3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98
公布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6 号)同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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