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第91号令《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VIP免费
3.0
2024-05-01
3
0
26.5KB
7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 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 2017 年12 月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年1月4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
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
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
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
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
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
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
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
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
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
岗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
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
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
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
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
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
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
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
摘要:
展开>>
收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149
-
VIP免费2024-07-28 43
-
VIP免费2024-09-05 193
-
2024-09-07 18
-
VIP免费2024-09-23 22
-
VIP免费2024-10-05 9
-
2024-10-15 3
-
2024-10-22 12
-
VIP免费2024-10-28 12
-
2024-11-02 32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7 页
大小:26.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