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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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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9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110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第 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51日起施行。
2017 3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
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
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
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
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
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
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
般、较重和严重 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
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
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
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的专业技术
经验和有业务背景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则,对所参与的工作
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单位存在接利害关系
除国家保的建设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网站
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验收方案和验
意见信息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
,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况,主要包括项目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工作制度、位设置及人
数量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
的分与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施进行分评价,并出对与建
议;
(四)评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
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
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
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与评价,可以用工程分比调查等方
法。其中,类比调据应当采用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构出具的、与建设项
目规和工艺类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成后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中级及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专业背景全工(以下统称职
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否符合职业病防治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评审意见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加评审工作,并
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照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完善,并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的客观性和合规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
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制定。
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别不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
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合要的;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施进行分、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的。
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工艺等
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新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照职业病防治有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况及工程分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及危害程度预
(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称、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
能进行分
(五)辅助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效果及评价。
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进行评审,并形成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位职
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照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的客观性和合规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制定。
十八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
建设
(一)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完善的;
(三)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的。
十九 建设单位应当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和施工。
第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评审,建设项目的生产规、工艺等
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新进行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检查,对
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
第二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法规、
规章和标准,采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构,备专职或者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并保监测系正常运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评价;
(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当接受职业卫并组织劳动者
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照规定组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业健康检查,并将检
书面劳动者;
)在目位置设置公告,公布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作规程、职业病危
事故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位,应当在其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的职业病防护用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其管理施。
第二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应当不少于 30 日,长不180 日,国家有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
的行业除
第二四条 建设项目在工验或者试运,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合职业病防治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行情况分、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行情况分、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情况分、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施分、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况分、评价;
)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援和控制施分、评价;
正常生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施及建议;
二)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
建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
的要
第二五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当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
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及其工作内、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程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20 日将验收方案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六条 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
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
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评
意见和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
负责人应当组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形成评审和验
建设单位应当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
完善,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合规和有效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
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辖该建设项目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书告。书面报告的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行制定。
第二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
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要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施不合本办法第二二条要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合职业病防治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的。
第二十八 建设、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
与建设项目同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将建设单位
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
照监督检查计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监督检查,对现的法行为应
依法予以理;法行为情重的,应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
第三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
(一)是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
害程度进行分、评价;
(三)是对建设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与建
议;
(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职业病危害预评
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完善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
(一)是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与建议,如未采纳是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称、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
能进行分
(四)是否明确辅助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职业病防护设施
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完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
(一)是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施是否齐全;
(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建设项目职业病
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否按照评验收
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完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
告备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六)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和验收
果进行监督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
行监督查;
(二)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
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实施查。
第三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
第三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有工作;
(二)以任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或者相收费用;
(三)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费用。
第三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关机
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权向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有部门报。
受理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报人保,并依法对报内进行查和理。
第三十八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法工作的检查、指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情况,并照要求逐级上
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九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责限期
逾期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严重的,责令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请有人民政府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工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的。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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