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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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函〔2020〕456 号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安全
检查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
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逐步提升化工、医药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化工企业安全检查
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情况提供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
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
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广 东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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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2.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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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广东省内化工生产企业除执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要求外,还应
执行《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的规定。
遵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19
版)》
GB/T 4754
的分类规
定,广东省辖区内以下类别中的生产企业(依法应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除外)适用本检查要点。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C262
肥料制造
C263
农药制造
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C265
合成材料制造
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C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C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C282
合成纤维制造
C283
生物基材料制造
一、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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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未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三、未定期审核、修订、发布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
艺卡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
88 号)
四、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四十一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条
五、未落实安全生产
“
一线三排
”
制度要求,未采取合理可行
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有效消除或降低安全
风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二十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条、《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
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全面推行“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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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第六
条
六、未落实化工行业
“
四令三制
”
、动火作业
“
三个一律
”
、有
限空间作业
“
七个不准
”
等制度要求,在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
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工作
步骤确认表,或者未严格落实上述措施。
依据:《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全面
推行“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
格落实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
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广东省安委会
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开展企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
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七、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一条
八、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九条
九、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泄漏时,未
划定警戒区并组织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或未
采取措施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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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
〔2011〕142 号)
十、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压力表、阻
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未按规范设置,
未按要求定期检验,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安全阀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第 B4.2(4)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
68 号)
十一、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
检测报警系统未定期检测校验,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报警信号未
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493 第 3.0.3 条、《仪表供电设
计规范》HG/T 20509 第 7.1.3 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
号)第十一条
十二、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
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十三、未及时处置安全仪表、气体检测等报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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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
第十九条
十四、安全设施未定期检维修,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安全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
十五、未定期对涉及液态烃、液氨、液氯、硫化氢、高温油
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进行泄漏检测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泄漏部
位。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
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
十六、涉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甲、
乙类仓库内或者贴邻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十七、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或工器具。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十八、在静电危险场所未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化工装置
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
未设置静电接地;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未配置个人防
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入口处,未设计人体导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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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电装置。
依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第 5.1 条、《化
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 第 4.2.4、4.2.10 条
十九、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
学品单位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未配
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
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
体检测设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二十、企业内部各装置、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
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二十一、采购或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
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十二、未按规定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施或
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确定等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
二十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在其作业场
所或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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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十四、未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五、未按规定编制和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未执行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 70 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第 88 号令)第六、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名词解释:“一线三排”(“一线”是指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三排”是指排查、排
序、排解)、化工行业“四令三制”(动火令、动工令、复工令、
停工令、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值班室(中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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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值班制、
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动火作业“三个一律”(一律不准进行交
叉作业、一律清除现场可燃物质、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
良好通风)、有限空间作业“七个不准”(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没有监护不准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
准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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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遵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19
版)》
GB/T 4754-2017
的分
类规定,广东省辖区内以下类别中的生产企业(依法应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适用本检查要点要求。
C27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C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C273
中药饮片加工
C274
中成药生产
C275
兽用药品制造
C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C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C278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一、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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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函〔2020〕456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逐步提升化工、医药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提供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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