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总局第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VIP免费
3.0 2024-05-01 5 0 24KB 6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85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 12 3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
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
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
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
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突出机构并配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的;
(四)未规定采取防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突出措施效或者防突措施效不达标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 ,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照《煤矿安全规》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规定安设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
电或者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或的瓦斯超
据进行修改、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和采区未实现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煤层、瓦斯矿井开采煤层
层开采采采区,未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立的
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风量不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穿个采区,或者虽贯穿个采风、回风
(八)煤巷、巷和有瓦斯出的巷的掘进工作面未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
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二期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三期
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和井范围区、废弃老窑水等而组织生产建
设的;
(二)水型复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水机构和专门
作业队伍配齐专探放水设备的;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

展开>> 收起<<
总局第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

共6页,预览6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6 页 大小:24KB 格式:DOC 时间:2024-05-01
/ 6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