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第84号令(废止)《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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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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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4 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 2015 年7月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 年8月4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
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
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
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解读
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
称《十条规定》),共 275 字,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
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
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十条规定》每一条都是血的教训,每一条都是生命线
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旦
失控后果严重,各企业要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对《十条规定》逐条进
行解读: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
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
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
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储运工艺要求,若要变更储存介质,必须要考虑
既定储罐的设计条件是否满足该介质的存储要求,确保储罐安全运行。随意变更
储存介质或储罐用途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典型事故案例:1984 年3月31 日,河北省保定市石油化工厂油罐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 16 人死亡、6人重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违章输入渣油(原为锅炉燃
料油罐),油温过高,大量瓦斯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花引
发爆炸。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本条主要规定了储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管理要求。手动切水是指
通过间断手动打开切水阀放出沉积在油气储罐底部的水;切罐是指将进出物料从
一个储罐切换到另一个储罐;装卸车是指将储罐中物料装车或从运输车辆向储罐
中输送物料。
切水、切罐、装卸车等作业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
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若监护不到位,极易造成油气泄漏,引
发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1988 年10 月22 日,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小凉山
球罐区发生液化气爆炸燃烧事故,造成 26 人死亡、15 人烧伤,事故主要原因是
操作人员在对液化气球罐开阀切水时,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未在现场监护,致
使液化气与水一起排出,且处置不及时,液化气遇到明火发生爆燃。2015 年7
月16 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球罐着火爆炸事故,也是在罐区进
行切水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液化气泄漏,处置不及时造成的。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本条主要规定了安全阀和泄压排放系统的安全操作要求。安全阀切断阀指为
方便安全阀校验或更换而在其前后安装的切断阀门,泄压排放系统指能迅速排
放储罐压力的系统,通常指火炬系统或专用排放系统。安全阀切断阀关闭或压力
泄放系统加盲板都将使储罐在超压或紧急状况时压力无法泄放,储罐因超压造
成爆炸、着火等恶性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5 年7月16 日,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发生液化气
球罐着火爆炸事故,造成 2名消防员轻伤,7辆消防车毁坏,部分球罐及周边
设施和建构筑物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直接原因是倒罐作业过程中,6号罐内水被
完全切出后,液化石油气由切水管漏出、扩散,遇点火源燃烧,导致液化烃罐区
着火;球罐因安全阀关闭且压力泄放系统加了盲板,造成爆炸,使事故后果扩
大。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本条规定了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有毒气体等关键参数报警和联
锁系统的管理要求。油气储罐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
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
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且报警要设置声光
报警,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并做出处理,因此必须要保证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完好
并且处于在用状态。
典型事故案例:2005 年12 月11 日,英国邦斯菲尔德油库发生火灾爆炸事
故,共烧毁大型储油罐 20 余座,受伤43 人,直接经济损失 2.5 亿英镑,事故主
要原因是储罐的自动测量系统失灵,部分储罐和管道系统的电子监控器以及相
关报警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等。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
间作业。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罐区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前要分析
检测油气罐区动火点周围可燃气体含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对储罐内可燃、
有毒气体和氧含量进行分析。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直是事故多发环节,油
气罐区储存物料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必须严格审批管理,对作
业现场和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
落实,相关人员按照权限进行签字确认,作业过程中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
护,具体管理程序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的
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2010 年6月2日,中石油大连石化三苯罐区发生爆炸着火
事故,造成 4人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
一储罐罐顶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
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2004 年10 月27 日,中石油大庆石化发生酸性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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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8月4日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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