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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79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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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
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
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
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
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
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
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5.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担检测、检验、
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与危险化
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对有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
安全生产可证的发管理工作。
自治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央企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
险化学品生产的业(总部)以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理。”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备危险品安全类注册
程师资格”;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危险
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模较小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急
人员。”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证正常运转。”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险化学
品生产的业(总部)以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其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可证。”
6.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工验收意见书复
修改为“工验收报告”。删去第二款。
”。
.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2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的,与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
气长管道安全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删去第条中的“生产(使用案备案”。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管道单位未
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四)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建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以及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
危险化学品长管道建设项,以下统建设项),其
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采及其辅助储存油和天然气勘探
采及其辅助储存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储存等建设项
适用本办法。”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建设项安全审查,
安全条审查、安全设施的设审查。建设项的安全审查由建
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工验收的,不得工建设或
投入生产(使用)。”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建设项安全审查”修改为“建
设项安全审查和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收”。
4.删去第条。
5.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
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安全条件论报告或者”。
7.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和”。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
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于30日,不过1年。”
9.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工验收,作出建设项
设施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加验收人员的能力当涵盖
设项涉及的所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
场检查:
“(一)建设项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
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单;
“(六)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备情况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清单、作安
全规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十)为业人员缴纳伤保的证明材料)。”
11.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2.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
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
场检查的。”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收未通过
收。”
13.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
全设施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
按照有关法法规及其规章的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
安全可。”
14.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15.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分期建
设的,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审查、安全设施设审查、生产及安
全设施工验收。”
(五)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中的“工验收意见书
)”修改为“工验收报告”。
2.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3.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制定。”
(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
”修改为“工验收报告”。
2.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修改
为“工验收报告”。
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10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与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解读
一、修订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员会第十会议 2014 8 31 通过,自 2014 12 1
施行。配合《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实国家对行政可改
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 2015 5 27 布《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以下79 号令)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现行的
七部规章进行了修改或废止。
二、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广入调,于 2014 9
组织涉及危险化学品 7部规章的修工作。2014 11 月推出了七部
规章初步订意见,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意见基础上,
决定废止立法依失效《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
定》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7 号),对其他 6部规
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规定进行了
《安全生产法》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出了
的要求,对于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未登记建档、未进行监控、
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未对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其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对有构成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
为了与新《安全生产法》保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40 号令)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对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二)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机构的法责任进行了修改
《安全生产法》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
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 40 号令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
生产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以
简称 41 号令)第五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以下简称 57 号令)第四十三条
中关于中机构的法责任进行了修改。
(三)取消了部分行政
《安全生产法》已经取消对建设项安全设施工验收及安全
件论证的行政可,在修改 41 号令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
以下简称 45 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第条和第十六条、57
号令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工验收的主由安全监管部门
整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时工验收
整为提交工验收报告”。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
化情况,在修45 号令第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删除了安全条证的要求;二应国家对行政
要,在修改 41 号令第二十三条,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
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业(总部)的安全生产
可;三在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3 号)第条、45 号令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取消了
生产(使用案备案要求。
(四)明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安全管理中的定位
《安全生产法》确企业应有危险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根据该规定,对 41 号令第十六条、45 号令中的相关
规定进行了整。
(五)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应急救援人员方面进行了完善
《安全生产法》进一了不模企业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人员方面的要求。根据要求,对 41 号令第二十一
条进行了修改,使性更强
四、实施的意义
79 号令的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对行政
要求的实,对规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有关工作,进一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具有重要意义级安全监
管部门要正79 号令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79 号令的
项规定,进一步结合情况,强调职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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