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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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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
经第 2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
部 长 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
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
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
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
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
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
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
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
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
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
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
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
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
(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
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
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
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本行政区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
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条 道路客运应当与铁路、路、航等运输
方式协调发展效衔接息技术旅游、联产
发展
  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性。国家进城乡道路客运服
务一体化,提公共服务均等平。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
类型:
  一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毗邻除外
的客运班线。
  二客运班线级行政区内,设区的市级行
政区毗邻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内,县级行
政区毗邻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
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县级市、
的区。
  第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省际包车客运和
内包车客运。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据实需要,
内包车客运为市包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县内包
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为定线旅游客运和
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
车客运管理。
  第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
件:
  (一)有其经营业务相检测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
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
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量要求
  (1)经营一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
运客车 100 以上,其中级客车 30以上或者自有
级营运客车 40以上
  (2)经营二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
运客车 50以上,其中中级客车 15 辆以上或者自有
级营运客车 20 以上
  (3)经营三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
运客车 10 以上
  (4)经营四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
运客车 1 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级营
运客车 20 以上
  (6)经营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 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应当《道路运输从
业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
作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和车
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
站点方
  第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
监督管理部门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规定提出
申请:
  (一)从事一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
运经营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请;
  (二)从事四客运班线经营的,所在地县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
民政府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
分类管理的,从事市包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
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申请
  第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
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
人的身份证件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拟投入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量、
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用的驾驶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2)
  (二)承诺投入运营地客运站和中途停
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一端
无客运站的,不作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
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
定进行申请提供第三条第一第(四)第二
定的材料以及经人的身份证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
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格;
  (二)有业务量相应的业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设施
  (四)有全的业务作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辆发安全生产责
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禁止携带物品
(以下统称物品查堵和车进出站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所在地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
人的身份证件书;
  (三)承诺已具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
会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主要
流流向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客运
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审查营运
线路长度在 800 公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应当进行安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序规定》以及本规
定规范的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
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
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
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
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日起 20 日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的道路客运经营
作出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
许可决见附件 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
量及要求等许可,在作出予行政许可决日起
10 日内向被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
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的道路客运班线经
申请作出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
线经营行政许可决见附件 5),明确地、途停
靠地客运站点、班次下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
许可并告知班线起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
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
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定,并告知
可机关。
  于一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
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抄告途停靠地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第二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
承诺经营许可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
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定。作出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
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见附件 6),
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称、站场地站场级和经营范
等许可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放《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
  第二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合法定条
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
通行政许可决》,并说明理由。
  第二三条 理一客运班线和四中的毗邻
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申请后 7 日内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级道路运输管理
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
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
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
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的,由申请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
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际毗邻
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的,由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商,协商不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定,并书面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
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的,由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
定,并书面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定应当书面知受
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
申请理有关手续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
申请的,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途停靠地
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意见
  第二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
可机备案地客运站点、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备案道路运输管理
应当按照客运班线车辆数时配班车客运标志牌
见附件 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 8)。
  第二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定的时间
投入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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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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