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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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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13 9 1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12 1 日起 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8 26 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3 10 1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
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
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
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
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
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
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
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
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
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
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
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
制度、安全生产取和使用制度、装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
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格证仓库保管护员接受烟花爆
培训,并经合格,取得相应。其业人本单位安全
合格;
)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
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有事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进行安全评价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
至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
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施,自有的运输车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条批发企业申请批发许可证时,应发证机关下列申请资料并对
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本或者企业称工商预核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件、急救援预案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仓库保管护员的相关
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构出具的安全价报告,安全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
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项、第项和第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
)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证明材料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运输车辆驾驶押运员的相关资质
格)证书复制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本发证机关范围的,应当时作出不予定,并告知
请人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更改错误,应当或者申请人当场,并
正后即时出具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全或者不符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次告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理;
(四)申请材料齐、符合要求者按照全部补正,自收到申请或者全部补正
材料之日起理。
条发证机关理申请,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
进行现场查的,应当指2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进行现场查。对烟花爆竹进出
口企业和设有 1.1 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2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进行现场查。
负责现场查的人应当书面核意见
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理申请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
定。
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对
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或者通申请人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现场查和企业整改,不计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年。
批发许可证效期满,批发企业拟继续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前 3个月原发证机关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一);
(二)本办法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项规定的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三条发证机延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办理批发许
可证延期手续
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可以不查,直办理批发
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全生
产标准二级以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的。
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变更称、负责人和注册的,应
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原发证机关变更,并提交下列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一);
(二)变更后的企业称工商预核件或者工营业制件;
(三)变更后主要负责人安全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和仓储设施建、建、建的,应当重新申请
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经过安全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
售时,安人销售专柜相对立,并与其他柜台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 ,其周边 50 范围内有其烟花爆竹零售点,
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点建筑物保 100 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取零售许可证时,应所在地发证机提交申请、零售点
及其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八条发证机理申,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负
责现场查的人应当书面核意见
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理申请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
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
第二条零售许可证载明储存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
合零售点及其围安全条件定。
第二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定,长不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变更零售点称、主要负责人、零售
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量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零售经营者销售
等应由专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发企业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等应当由专
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三条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规格和数量,不得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危险等级和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和数量,不得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量。
第二四条批发企业对法生产、假冒伪劣违禁药物以及其存在严重质
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
法检查收缴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度,全合同管理流向
登记档案,并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日起 3日内所在地县
级安全监管局备
第二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转让买卖用或者使伪造的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位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存批发许可证本。
第二十八违反办法规定的程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销其
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的原则,严格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理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并定期向社会公取证企业的单。
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315 ,
行政区域内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
法经营活动,2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
第三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5000 3万元以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量、违禁药物以及其存在严重质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
时销的;
(六)未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统的
)未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的;
)仓储设施建、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变更企业称、主要负责人、注册,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整顿批发许可证,2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情节的,销批
发许可证: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零售经营者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零售经营者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法行为,1000 5000
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情节的,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1000 5000
罚款情节的,5000 30000 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
法行为,1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用或者使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照本办法第三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申请人隐有关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不予理,申请人 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欺骗贿等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销,经营单位 3年内
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权玩忽守、徇私舞弊,未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
责的,照有关规定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销经营许可
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定。
第六章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本,悬挂本为折页具有同等
法律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样。
第四一条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
则。
二条本办法自 2013 12 1 日起 施行,安全监管总局 2006 8 26 布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13 9 16 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 10 16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公布
2013 12 1 日起 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6 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 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贯彻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令第
455 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发重要作用。办法实施 7
,相出现了一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政要求更加严格。《国务办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
进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国办发201053 号,以下简称
国办 53 )、《国务会办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国务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的实施意见(安201030 号,以下简称安
30 )等规范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出了新要求
国务对烟花爆竹经营许进行了。根据国家行政审批要求
《国务第六批取消和行政审批项定》(国发201252 号)明确规定,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实施机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
相关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修订《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零
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
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量》(GB10631
2013)三个重要国家标准已经做了大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发布实施,进一步细了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中积量经《办法》施行 7,在烟花爆竹经营许
可实工作中积了许好的工作经,应进行总结和取。
修订原《办法》时机成,且行。
二、修订原则
深入贯彻落《条例》及国办 53 30 等规范性文精神,通过严格烟花爆
竹经营安全条件,规范许可程,强监督管理,加处罚力度,以进
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烟花爆竹产业安全
展。
三、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总结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经点地区基础
组织有关单位经过研究2011 进行原《办法》修订工作,并当年年
修订初稿2012 3全国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5组织12
省级安全监管局加的修订研讨会。2012 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在政府
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会各2013 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
组织《办法》修订法审会。反复研究《办法()》逐步熟完
9 16 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
《办法》6章、42 条,与原《办法》,章相同,12 条。体修订容主要
有:
(一)进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对及许可原则。明确本办
法适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管理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第二条)。
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第三条第二)。
规定适用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产品进出
口活动,应当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三进一表述经营布点原则(第四
条)。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总原则,适度竞争出现
营等市场原则且不管的现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及烟花爆竹进出口企
业,规定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的审批原则;少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城市
居民居住场所影响,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责。根据《国务
第六批取消和行政审批项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批发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第五条第
),同时予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批发许可编责(第五
第三)。级安全监管局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第五条第五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省级安全监管局为县级安全监管局(第一条)。
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属地监管原则(第五条第一),将除暂扣
销经营许可证外的行政处罚权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三十九条)。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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