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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每日安全年生产
6 / 1 2 / 2 4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2020 修正案
Wednesday, June 12, 20
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
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安全发展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完
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坚持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防范各类事故 ,坚决遏制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章 总 则 ------ 法律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
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
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 院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
督促 各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工作协调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 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 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
机关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机 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 法人员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 执行 有关安全生 产的 法律、法 规和 国家 标准 或 者行业标 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协助上 级人 民政 府有 关部 门或 者按照 授权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
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应 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务 院 应 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 求 ,依法及时
制定有关的国家标 准 或者 行业 标 准 ,并 根 据 科 技 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 院应 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 家 标 准 的 立 项 计 划,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 草 、审 查 、实施和监督执行 ,国务 院 标 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立项、编 号 、 对 外通报 批准 并 发 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 准 或者行业标 准 。 国家
鼓 励 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 于 安全生产国家标 准 和 行业 标 准 的企业
标 准 、团体标 准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识 的宣 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
产 方 面的 信 息 、培 训 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和 执业 准则 , 接 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托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 技 术 、管理服务 。
生产经营单位委 托 前 款 规 定的 机构 提 供安 全生 产 技 术 、管理服务 的, 保 证安全 生
产 的 责任 仍 由 本 单位 负 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 家 鼓 励 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安 全生 产 先进技 术 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 险 救 护等 方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单 位 和 个人, 给 予 奖 励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 0 修正案
We dn es d ay, Ju ne 12 , 202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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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每日安全年生产6/12/24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Wednesday,June12,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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