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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62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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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6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3 7 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10 1 日起 施行。
2013 8 2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 8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公布,根据 2015 5 26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
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
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
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造和安装,以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
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
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多个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
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
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期,不得违章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
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
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除审查承包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
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
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
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制定。
发包单位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 、
足额向承单位保障工作业安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项目和金督承
包单位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理和地下矿山通支护水等所需用,发包单
位应当提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
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和履行本办法二十七条规定信息告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现承包单
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本单位的安全管
理体,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地下矿带班、地矿山从业人员入井
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理、职业等管理,对外包工程的作
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进行发包的,承包单位
则上不得3家,避免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生产期,不得将主通主提升、供排水、
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
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评价和应急救援等资并保
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机制,对承包单位少进行一
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承包单位统一组织包工程事故应
案;实行项发包的,发单位应当将承单位的外包工现场急处置方案纳
单位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理条的规
定,实地向事故发生地人民全生产监管理负有安全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
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
包合同的约定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承包单位程的安全
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将外包工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的主体部当由总承单位
自行完成
止承包单位包其承的外包工程。项承包单位将其承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的施工资质,在其
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标准》
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应当符合下求:
()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
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以上(,下同)施工资质
()总承包中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以上施工资质
()总承程的,具
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制定。
承包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应当符《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地质
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由家安全生产监管理总局或者国务
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少进行一全生产检查 ,
对项目部人员少进行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等方式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工程的和特,依法全安全生产责任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安全生产管理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工作业相适应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
少有 1名注册安全工程或者具有 5年以上下工作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
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项目部负责人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目部负责
不得同时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位,不得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患后当立即治即治理的当采要的防范施,
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人和导班其他员应依照《金
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带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
承包单位项承包单应当国家有关规定和应预案立应救援
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项承包的项承包单位应当根建设工程施工围以及施工现
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制现场应急处置方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
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部负责人应当实地向发包单报告相应
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
在地民政全生产监管理门书包工和本位资质等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故的,事故发
生地人民全生产监管理当向承包记注省级民政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发生重大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人民全生产监管理承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机关加事故调查理工作。
第二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下
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
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包、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将承包单位取得有
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
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2以上 3以下的罚款;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期改正可以5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改正的,责令业整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一的,责令期改正,给予并处 1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或者
(二)违本办法第十一的规定,将承单位及其项目纳入本单的安全管
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本办法第十三的规定,向承单位进行外包程技术交或者
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有关资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项发包的发包单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
生产期,将主通主提升、供排水、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
项发包的,责令期改正,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任其
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期改正,5000 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投入安全资金作他用
的,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理事隐患的,令立即消除或
承包单位行的,责令10 以上 50 以下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管理,期对项目部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培训或者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查的,责改正,可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改正的,责令业整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工程的,移送有关部依法理。
第三十 承包单位违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区、直辖市以外
从事施工作业作业在地民政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单位取得
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期改正,1万元3
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行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用职
玩忽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含义:
()非煤矿山,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
储运(含成品油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金属非金属矿山,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
以及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
()外包位以外的签订
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发包单位,指将矿产资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
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
()项发包,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若干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指整体承矿产资开采活动或者立生产统的有工程、作业活动
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指承矿产资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项目部,指承包单位在承在地设立的,负责其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
()生产期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或者矿山改建、建时然进行生产,
产矿产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区、直辖市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10 1 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3 7 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3 8 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公布,自 2013 10 1 日起 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
随着深入,非煤矿山外包工来越普遍,外包施事故
2009 至今,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 11 重大事故,其中 6外包施工事故。2010 年,
国家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全国具有表性223 家非矿山企业进行了问查,
及员72 其中外包队伍32.3%蒙古70%的地
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浙江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施工企业 134 家、从业人
员约 30 人,这些人员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式从事非煤矿山外包施工作
业活动。工程包已非煤矿山式,产资需求长,还有
扩大
这些《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
管理定作用。煤矿情况问题,现有法律法确具
体规定。主要括: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安责任明确具体
生产管理协议包工程安承包工程对其项目部监
位,承包项目的安全管薄弱,承施工队伍本的技术
监管方式乏科安全监管对外工程监管依据,等
等。
外,外包程安全管及范广,国安全监管总局的部
煤矿山采施工定额预用工、项目标等方面在的问题。从实发的则,
在国家安全监总局的部内,对条非煤山外包工安全
管理办法解决前存题,外包程安全管理工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2010 年以《办法》的制定经了立法调制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小组
次深煤矿山企比较中的和有代表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上和
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开了 60 多场座谈讨论会,安全监管部及其他相关部
、非煤矿山企业和技术服务构相关人员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
方面的意见,《办法》逐步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
《办法》六章,共四十四条。括:总则、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煤矿山外包工
程中在的主要问题,对发包承包单位全生产职责以及政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
企业以外包工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管理和监督。金属非金
属矿山包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石油天然气包勘探、开发、储运
等工程与技术务活动。适用范围了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和石
油天然气开采期各阶段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本条对不适用方面了规定,类房屋建筑及其附设施以及区范围外的交通建
设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立法则。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
负主体责任。是基外包工程终收单位那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
相关的安对承包单位相条件的审查等事项由发包单位负。作
总则规定,由发包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想贯穿整个《办法》中。同时,工程施工
的现单位作业,其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安全当由承包单位
负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政与企业对外
包工程安全生都缺激励束,承包安全管理劣缺
标准通平。为建立激励约束制,过建立全国的非煤
矿山外包工程将承包单的业、安全管理水和事故情况公
企业不断壮淘汰一批落后企业,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办法》第二章对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对发包单位的
本要审查承包单位资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投入保障监督和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
规范。
1.发包单位本要《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准
依法取证,发包单位应当依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
取证,发包单位处于基阶段,则不在范围。
本条还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工期根据工程规
和施的,擅自压缩工期严重影响包工程生产安全。,发
生不单位承包单位工期故的案例为了保障包工程安全生产,
《办法》对作了特强调。
2.审查承包单位的资《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主要
设备设施和安教育培训等情况。承包单位全管理水平的要件关证
和资质,承包单位其项目部的相应施安全管理水平外包工程安全生产
的关
3.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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