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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59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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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9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2 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7
1 日起 施行。
2013 5 20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3 52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公布,根据 2015 5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
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规定限空指封者部闭,界相,出
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
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责人
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全实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
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
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 、
位置以危险有害因素等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更新
工贸企业实施限空间作,应对作评估,分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消除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并经
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负责人批
工贸企业应当照有限空间作业方作业场负责人、监
人员、作业人员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实施限空间作,应有限空间作业和作业现
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
人员按照方进行作业准备
贸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隔(隔离)措施将可业安
全的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
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检测、作业的原则。
检测指包括氧度、易燃易爆物质(性气体、炸性粉尘度、有毒有害
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人员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
作业开始前 30
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种类
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中毒窒息等事故生。
限空间内盛装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
当在作业对物进行清洗空或者置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
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
求后,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采取风措施,
通,禁止采氧通风换气
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限时,工贸企业即停止有限空间作
业,清点作业人员,离作业现场。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
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断超30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重新
检测合格后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特低电压
(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性气体、粉尘
电气设设备及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
通用要》(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八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
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十九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
(一)保有限空间出入口通;
(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害的措施。
限空间作结束作业现场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
场进行理,离作业人员。
第二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
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
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
内容,定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
二条 贸企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的,应当
国家规定质或者安全生产条包方,并与包方签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议或者在合同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调、管理,定进行安全检现安全问题的,应当
时督
工贸企业对其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包方对其包的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责任。
三条 限空间作业中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
、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条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
督检查纳入年度法工作计划现的事故隐患法行为,依法作
出处理。
五条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
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
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六条生产管理应当行政法人限空
业安全识培训,并为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
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七条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行政法人现有限空间作业存
隐患的,应当责令立或者限重大隐患排除前
过程中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作业,出作业人员;重大
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贸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门责令限5万元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处 5万元20
以下的,其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业整
(一)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定为者行劳动
护用品的。
贸企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县级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责令5以下正的业整
,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以下的,对其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或者定进行演练的。
贸企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令限3万元的主和其
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
间管理台账的;
二)定对间作定作案未
作业的;
三)间作规定危险素检者监
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第五章
第三一条 本规定自 2013 71日起施行。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0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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