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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57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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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10 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5 1 日起 施行。
2012 11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 11 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7 号公布 根据 2015 5 27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产并且达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标准的化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业除外,下简
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
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生产监督理部
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理部门(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行政区域安全
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
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
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
规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建设;其,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理总局布的
重点监管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险化学品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药行业相资质
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
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
步放大到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的化工工,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部门组织安全
可靠性论证;
(三)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点监管危化学
品的装置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点监管危化工
工艺的大化工装置装设紧急系统;涉易爆化学品的业场
装设易爆、有害介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企业的生产区生产设置,并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规定的距
(五)新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之间及其(构)筑之间的距离符国家标准
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区域)的备、设施及建(构)筑的布置应适用标准
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国家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第九条 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
动相适应的安和管能力全资,并考核合格,取得安资格
特种作业人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门的安全技术培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
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从业国家有关定,经安教育培训
格。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安全生产责制,保位从业人的安全生产职务
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要安全生
产规章制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
(二)安全入保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培训教育
(五)轮流现场带班
(六)特种作业人管理制
(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管理制
(九)变更管理制
(十)应急管理制
(十一)生产安全事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
(十二)防火、防、防中、防泄漏管理制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安全管理制
(十四)动火、受限空间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断路设备检维修等
作业安全管理制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
(十六)健康相关管理制
(十七)动防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
(十九)安全管理制作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点和原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位安全作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并
安全评价报告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动防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本企业的生产、
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行规定》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危险化学品事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
(二)建应急救援织,确应应急援器设备设施
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氯气对皮强烈刺激入性害气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
一款的规外,还应两套上全封闭防化构成重大险源的,应当
体防护站(组)。
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应当下列件、资料,并
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件及申请
(二)新企业符合国家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划和布局的证
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件,安全生产规章制位安全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制件;
(五)要负责人、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应急救援预案的备证明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和安全标
(八)工商营本或者工商核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结果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单。
有危险化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第一款规、资料外还应
重大危险源的备证明件。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验通过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到企业申请件、资料,应当照下列情况分别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理;
(二)申请料存在可以当场正的错误的,许企业当场正;
(三)申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当场或者5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正的全部,并知书告知,自到申
(四)企申请、符合法,或照发证机要求提交申请
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理或者不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机明日
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件、
资料行审企业提交件、资料内存在疑问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工作
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应当提出书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定。发证机关现场
和企业改有关问题需时间不计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三条 予许10 颁发安全
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不予许可的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变更要负责人、企业或者注册的,
应当自工商营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制件;
(三负责人的,还提供负责人经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合格
发的安全资格证制件;
(四)变更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料。
已经理的请,发证机关提交、资料审查无理安全使
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
证机关提交证明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照本办法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验合格日起 10
工作日内原发证机提出请,建设项目全设收报相关
资料。
有本条第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企业应当安全评价
价报问题;在发证变更申请安全
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使
用危险化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化学品使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当在安全使用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件、资料。
发证机关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审,并
出是否准予延期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办理
期手续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件、资料,直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安全使用许可加强全管理,未降安全使用件,并达到安全生
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发生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的。
企业符合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规定条件,应当在延期
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为正本、本,正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式,正、本具有
等法律效力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本上号、企业称、要负责人、注册
类型、许可范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等内其中,许可范围”正本上
危险化学品使明使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应的体品、年
使用量。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
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
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人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监督管理作中,不取或接受企业
财物,不得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全安全使用许可证
档案管理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有下列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注销安全使用
许可证:
(一)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批准延期的;
(二)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生产使用量降低后未到危险化品使用量的数量标
准规定的;
(四)安全使用许可证依法撤销的;
(五)安全使用许可证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可证注销证机关应在当闻媒体或者本机关予以
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时向同环境护主管部门和
公安机关通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于110 ,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督管理部,并期向会公布企业取安全使用可证
情况接受会监督。
级安全生当于115 ,本行政区使
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职权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
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法行为并限期改正,10 20 万元
以下的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企业在安使用许可证有期届后未办理延期使用危险学品从事生产,且
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10 20 以下的款,有法所得的,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要负责人、企业称、注册属关系发
变更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定的限提使用许可变更申请或者
变更证明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
工验合格的;
(三)改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
机关不予理或者不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贿赂不正安全使用可证的,自发证机安全使用
日起 3年内,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并1以下的
重的,停资质 6个月,并13以下的相关责人依法
(一)从业人不到现场开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评价报告与实情况符,或者安全价报存在重大重大
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安全评价的机构证明的,收违法所得;法所得在0万元
上的,并所得2倍以下得或法所得不10万元
的,万元0万其直责的和其他直
员处2万以上5万他人的,与企担连
;构成犯罪的,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行政,由发证机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依照《安全
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的含
(一)危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行业目录国家安全产监督管总局根据《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的化工企业类
(二)危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由国家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公安部门
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三)本法所称使用量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品的年设使用量和使用量的
(四)本办法所称大型化工装置,照原建设部《工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
则,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
四十八条 企业,应18
照本办法规定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许可证;不申请办安全使用许可证,
或者经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全使用条件,安全使用可证续进生产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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