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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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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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能
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本
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
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
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
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
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
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
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长春市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
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
境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
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
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
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
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
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
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
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
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
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
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
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
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
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
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及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
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城市
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
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畜牧局、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
长春警备区、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
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
局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全市突发
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2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 7 个工作组。
2.2.1 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
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畜牧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
管理局、长春警备区、事涉地政府等组成。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
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
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
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
人员;协调消防等有关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2.2 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建委、市农业农
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
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决策提供依据。
2.2.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涉地政
府组成。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
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生
产经营受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防范因突发环境事
件造成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发生。
2.2.4 应急保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由市环境应
急指挥部确定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
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水务
集团、事涉地政府组成。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
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
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
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2.5 新闻工作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
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涉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
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
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
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2.2.6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事涉地政
府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
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
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
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
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事涉外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7 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聘请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危险化学品、
环境评估、损害赔偿等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负责权威解释
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
环境污染的现场研判和事态分析,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
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
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限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信运营
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
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
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
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
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
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建委: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燃气、供水、供热等公共事业设施以
及市政排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
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垃圾
填埋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
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防止因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
环境污染;加强相关区域内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健
全道路应急运输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参
与有关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市水务局:指导和监督全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供
水水源有关防护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等因素引发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
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
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根据指挥部指令,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引
水、配水等工作;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
农药、化肥等造成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
建议;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资源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
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
和评价;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
治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制定更新造林措施,组织
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加强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协助
完成现场树木移植砍伐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局: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协助开展畜禽养
殖业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
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协助做好相关突发
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
对工作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保障工作;加强受污食品的安全监督
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
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
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队伍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火
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制定应
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
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等有关物资的收储、轮换和
日常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
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预报信息;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
工作。
长春警备区:根据需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配合做好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水务集团:加强供水监控设施建设,提高饮用水水质应急保障
能力。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各成员单
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负
责组织落实。
2.4 县(市)区、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
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
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
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组
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及
时上报相关信息;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跨行
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县(市)区政
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属地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
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
交通、公安、建委、水务、农业、卫健委、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
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
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
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
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
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
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
手机应用、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
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
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
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
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
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
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
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
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
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
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
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
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
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
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
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
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
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
步认定,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重
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
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
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
上报。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
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
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
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紧急情况下,初
报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
基础上,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物数量、监测数据及有关
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
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
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
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
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
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需
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
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
调动事发单位、属地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同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
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
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超出本级政府协调处置
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接手指
挥后,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
以下工作:
(1)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应急
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
应对工作;
(3)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信息,视情况向相关市通报;
(4)研究决定事涉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及突发环境事件
调查。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
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
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
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
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
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
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喷淋、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
污染物扩散或尽力减少污染物扩散范围;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
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
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
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
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
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
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
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搞好基
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4.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
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
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
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
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
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
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
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生产经营受污染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食品安全事故
等情况的发生。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
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
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
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
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
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
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
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
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可组织或授权有关部
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
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标签: #应急预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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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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