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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54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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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5 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8 1 日起 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5 17 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2 7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
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
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
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
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
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
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
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
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
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
视频异常情况报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生产品及规模相适应。
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类别、级别、规格、装、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
与质》(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条 企业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定安全生产管人
(二)配备本企业从业人1%以上且至少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三)配备本企业从业人5%以上的兼职安全
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要负责人、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职能部门、
的安全生产责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位安
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取管理和(废)药理制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
(四)特种作业人管理制
(五)从业人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
(八)产品、药物发管理制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
)原材料购买验、储存使用管理制
一)入厂(库)区登记
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
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管理制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五)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
六)工作病危害防治制
四条 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全生产管理人应当经的安
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选、装药、筑药、药、切引搬运危险和烟花爆竹仓库管、
守护特种作业人,应当接受专知识培训,并经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他用
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
关规定对从业人进行健康检查。
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急救援组织制定事,并配备急救援
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
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以下统称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列文件、,并
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配备情况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制文件(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位安全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名单和安全资格证
制件);
(八业人特种作业作证制件)和其他从业全生育培
的证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伤保险费的证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
一)具备资质的中机构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业申全生,应竣工通过20
作日内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三条 审机关收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
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申请日起 20 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同申请文件、一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审机关审查过程中,可以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四条 发证机关收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
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工作日内补正
知书,一次告全部,自请材料之日起
理;
(二)申请文件、资,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自
申请文件、资或者全部补正料之日起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审机关。
第二五条 发证机关申请,应当结合意见有关人申请文件、资
行审查。核查的,应当指2名以上工作人进行现核查;对从事火药、
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2名以上工作人进行现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日起 45 工作日内作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
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日起 10 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企业取安全生产
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10 工作日内书面企业并说明理由。
核查所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式本、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期
第二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内有下列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
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建、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的;
(三)变更企业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
日起 20 工作日内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一)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二,应审机全审查申
请,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一)和项安价报减少生产产品
的除外)。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三,应地发证机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一)和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制件)。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四,应当自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
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日起 10 工作日内,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一)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制件)。
第二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机
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三条、第二四条、第二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
变更手续
对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发证机关应当自
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5工作日内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的,企业应当
效期届满3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一条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一);
(二)本办法第二一条第四项一项规定的文件、资
(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条、第二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内符合下列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
发证机关同,不审查,直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加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全生产条件,达到
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
第三三条 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原证,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审机关应当坚持的原则,严格依
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取或者
企业的物,不得其他利益
第三五条 发证机关及所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的监督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三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
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批准延期的;
(二)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应当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
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县级人民
府。
第三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并应用信息手段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第三 发证机关应当6会公布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
115 日前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企业、生产
线或者工(库)房转分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
人,不得多股东各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花爆竹半成品加后销买其业烟花爆竹成品
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
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第四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四二条 发证机关、审机关及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一的,或者撤职的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
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理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查工作中,取或者接受企业物、企业
弄虚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三条 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法活动或期改13
万元以下的款:
(一)变更企业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销售,或买其业烟花爆竹成品
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建、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以上生产安全责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一的,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法所得,并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六条 业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止生产,法所得,10 50
万元以下的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分包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人,依照《中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
第四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吊销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行政由发证机关定。
第七章
第四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
第五 本办法自 2012 8 1 日起 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 2004 5 17 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12
5 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 7 1 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12 8 1 日起 施行。
一、修订背景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原国家安全
监管局2004 5月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局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办法》实施以现了一情况一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进一步完2006 年国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5 号,以下简称《烟花条例》),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
进一步完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关政策进
化。《国务院办公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进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国办发201053 号,以下简称《国办通)、《国务院会办公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务院进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的实
意见(安201030 号)等规范文件先后出,进一化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监管工作要求。三是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作了重大修订《烟花爆
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已进行了
重大修订四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发生了大变化。通过实施整顿改造提升,烟花爆竹
生产实现了从初步工厂化的安全生产基础条度提五是烟花
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大量经验。7两轮许可实工作中了许
工作经验,应进行总结和取。上,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时机成必行。
二、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泛深入的基础上,2011 5进行《办法》修订
作,通过开研会、书面征意见形式广泛听意见10 初形《办法()》
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意见2012 4月,组织开了立法
取了有关安监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商和,《办法
)》 5 21 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要内修订
《办法》7章,50 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期监督管理、法律责则。《办法》《许可证条例》
《烟花条例》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框架下,对烟花爆竹行业现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特点,进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发、变更延期工作程,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施,以及违反本办法的
应法律责;并且明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
工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修订以下四
(一)化并严格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和《烟花条例》第八条定的基本框架下,以第二章15
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原《办法》
,内进一化、条件进一步完现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
政策要求,具有的可
一是了对企业设立条件、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和审查、验收的规定。明确企业设立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对企业建设项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以及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的设计标准和应行的审查、验
等进行了规定。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12年7月1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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