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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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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4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41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2006 9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 1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 2015 5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
化学化工括危长输项目,以设项
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
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
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
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
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
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则》的要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资并对实性
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件和规相关件(制件);
(四)工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执照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制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资料齐全,符法定形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件、或者不符定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自件、之日起五作日内一书面建设单位需要
的全部内逾期不告的,收申请件、资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有关
或者组织家对申请、资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设单
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年。
根据法定条件,需要对申请件、实质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现核查。
建设单位改现核查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资所需本条规定
期限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害因素辨识和评价
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场址自然条件不符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
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生重大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案或者装置模发生重大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
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应当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前,出具建设项目安
全条件审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
件、资,并对其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件、资料齐全,符法定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
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件、或者不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申请件、日起工作日内设单位需的全部内
逾期不告的,收申请件、资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有关者组对申件、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工作日内
作出者不设项目安全设施设专篇定,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二工作日内具审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长十工作日,并应当将长的期限和理由告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需要对申请件、实质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进行现核查。
建设单位改现核查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资所需本条规定
期限内。
第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议,未作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原审
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家,研究出建
设项目生产(使用)(以下简称生产使用)可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并按照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生产(使用)
案。生产(使用)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
成情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生产(使用)过中可出现的安全问题、对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情
(六)人资源配置
(七)生产(使用)起止日
建设项目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安全生产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生产、储存、
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生产(使用)。
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家对生产(使用)案进行审查。
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
(使用)过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
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施工单位的本情,包括施工单位以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
(五)施工变更,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
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生产(使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
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则》的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的结加验收人能力应当涵盖建设
项目涉及的所有业内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件、资,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生产(使用)期间否发事故、采施以及改情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格证书制件),以及特种
业人员名单;
(六)业人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作安全规程清单;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件(制件);
(十)为业人员缴纳伤保证明材料制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建设项目
全设施设计件要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检测,或者经验、检测
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害因素辨识和评
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以再组织建设项目安全
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将验收过中涉及的件、资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
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明材有关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或者不符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管理制,并
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
进行监督查,查中办法的情应当依法作出,并通报实施安全
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15 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建设项目安
全审查的实施情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行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责的,依法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
建设项目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
自建设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条款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变更设计审查
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1以下的逾期未改
正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未进行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家研产(使用)可现的安全问题及对或者
未制定周密生产(使用)案,进行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家对产(使用案进行审查、生产(使用)条件进行
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
或者审查不予通过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
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审查。
第三十 承担安全评价、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建设的,可以分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或者现业建现有
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设施),或者现有
建设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业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技术工艺、主要装置
(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对在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设施),在原技术、工
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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