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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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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6 号令,2015 年修改版)
2010 12 1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
根据 2015 4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
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
(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
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
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
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
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
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
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
资质的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
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能采进适用的工、技术
和可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还应当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件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
(三)建设项目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
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分析及检测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要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工、技术和设备、设施的进性和可性分析;
)安全设施项投资概算;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及建议采情况
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
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
件资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件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件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
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的,应当将有关件资料转送有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20 个工作日内作批准
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
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一的,不予批准,
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件的;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且
论证说明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
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批准部门审查同经审查同的,
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生产工原料、设备重大变更
的;
(二)改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
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
报告备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
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
时用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项施
工方案,并具安全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
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
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
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
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改。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项施工方案是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
施工单位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
设施进行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规定建
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应当少于 30 日,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
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
设项目试运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或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
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
验收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验收报告按照少于总数 10%例进
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报告进行审查。
查和审查以书面为主。对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存在
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以上工作人
员对有关内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
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一的,建设单位
不得过竣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
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件要的;
摘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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