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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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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 06 04 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字体: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0 52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根据 2013 829 日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5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
第二次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
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
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
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
病和生理缺陷
  (三)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前第(一)、第(二)、第(四)和第
(五)规定的条件,应当备高中或者相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民共
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上作业。
  第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一监管、
施、分离的原则。
  第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安全监管总局)指监督全国特种
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区、辖市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局(以下煤矿安监局)指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区、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
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区、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设区的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法行为,任
单位和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区、辖市及设区的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培训和
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以上学历业生从事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
作业,持学历经考核发证机关同,可以免予相关业的培训。
  跨省区、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
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质证书后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
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备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和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建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一制定的考核
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在地或者
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60 日内组织
  特种作业操作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实际操作考试两。考不及格
的,考 1 次。经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单位应当备相应的
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相应的管理制,并公布收费标准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格考的单位,应当
结束后 10 工作日公布考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其户
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件、
件、体检证、考合格证材料
  第十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
交申请材料的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理的定。出受定的,应当当
出受定;申请材料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
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告知的,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被受
理。
  第十条 对已经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20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全国范围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式样标准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
核发证机关审意后,予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遵守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复审时可以至每 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由申请人或者
人的用人单位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下列
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况;
  (三)安全培训考合格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
的安全培训并考合格。
  安全培训时不少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
新技术、新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完
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章行为,并经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法行为,并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碍安全生产监管监部门监督检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不合格的;
  (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
第(三)第(四)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合格
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
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发现其有本规
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法应当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
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社会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第(四)、第(五)规定的,3 年得再申请特种作
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位6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实际
作考,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作业。
  第三十三条 区、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得向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质证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的检工作。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
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区、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
管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制、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造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
章   则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和复审工作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警告,并1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作业的,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整顿,可以并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使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制、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警告,并1万元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犯罪的,追究刑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警告,并1000 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警告,并2000 以上
1000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
规定予行政处罚
章   则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由区、辖市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一制定,报同级人政府物价政部门准后行,证工本由考核发证机关列
同级预算
  第四十五条 区、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合本实际,制定则,报安
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
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13 号)同时废止。
%
特种作业目录
  1 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行、维护检修、造、施工、等作业(不电力系统进
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行、维护检修、造、施工、
工、器具进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行安行操作、维护检修、
施工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种防爆电气设备行安、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热切割作业
  指接或者热切割法对材料进工的作业(不《特种设备安全监
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热切割作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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