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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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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 01 10 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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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
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
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
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其他有关部门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
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严禁非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等制度,级建立并
主要负责人到每业人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
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工程技术和其他关人
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建
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
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报。对发现、排除和报事故隐患的有,应当
予物质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所、出租的,应当与承包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议,并在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的管理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
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查人依法行事故隐患监督
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统
,并分别于下一度 15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面统析表。统析表应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字。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规定报外,应当时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其产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程度分
  (三)隐患的治理方
  第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间、等)负责人或者
有关人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治理的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施;
  (三)经和物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
  (五)治理的时和要
  (六)安全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安全的,应当危险区域内撤出
作业人,并疏散可能危的其他人,设置警戒,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关生产置、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保
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防。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
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排查治理,采取
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有关自然灾报时,应当时向下单位发出预警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安全的况时,应当采取撤离、停止作
业、加强监等安全施,并时向当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本单位的技术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委托具备相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评估
  经治理后合安全生产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的内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章、标准和规程的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查制度,定期组织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监督查;应当加强对重单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况的监督查。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整改指令书,并
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要时,报告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的监督查,依法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和违法行为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
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查。要时,可以提请原许证颁
发机关依法暂其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
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行现审查。
审查合的,对事故隐患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的,依法责
或者下停产整改指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行整改指的,依法实施行
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规定的权
以关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况和统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况和统
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告,并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制度的;
  (二)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析表的;
  (三)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行排查治理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或者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不够
处罚的,没收违法所,违法所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违法所以上五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或者违法所千元的,单或者并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时可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理。
第五章   则
  第三十条 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
管理实施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体以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照本规
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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