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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第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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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5 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20 年 12 月 28
日应急管理部第 3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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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本使
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
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
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
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
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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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同使
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
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
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
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
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
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
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
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
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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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
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
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
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
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
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
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
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
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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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
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防安
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
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
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条 接
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订年度
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
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
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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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
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条 消
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
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
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
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
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
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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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
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
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
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
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
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
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
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
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
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
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
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
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
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
志。
条 高使线
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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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
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
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条 高使
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
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
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
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
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
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
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
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
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
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
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
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
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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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
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
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
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
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
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
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
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条 高
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
火措施。
条 除使
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
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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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
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
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条 高
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
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
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
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
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
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
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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