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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54号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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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5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 2019 522 日公安部部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9 810 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19 76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
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
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
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
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
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
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
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
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
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
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
种、数量等内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查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证明
具有相关许可证件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
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
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易,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易。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名、身份证号以及
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
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
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分装单位应当照国
和规范要,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
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产、产、或者解散的,
应当生产置、储存施以及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
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得出转让其购买的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产、搬迁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件的
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有关情况报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影响正常
输的情况,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运人员应当取相应
的安全防范施,并向公安机关报
第二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
出现流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
警示措施和安全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公安机关接到报后,应
当根据实情况立向同级应急管理、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
报,要的应急处置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
件、快递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通物品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具有相应
危险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得收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得违反危险物运输管理规定
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发现
违反规定交寄或者托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办理
备案手续后,可以本单位网站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
息。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本单位网站页显著位置标明可
的互联信息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单位网站以外的
互联应用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发布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接。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个人互联网上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使用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互联网上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
炸物品法的信息。
第四章 治安防范
第二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置治安保卫机
全治安保卫制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治安保卫机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
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合国有关标和规
范要,经培训上岗
第二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照国有关标和规范要
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用储存所内,并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学、科研医疗测试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
室或者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个储存室或者
量应当50 以下。
第二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所应当照国有关标
规范要置相应的人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
施,防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二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定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情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所(储存储存柜除外)治
安防范况应当入单位安全的内,经安全
使用。
第三十条 构成重大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
内单,并实行人收发、人保管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期组织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
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人民明执法
身份,得从事与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否符
有关规定;
(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所治安防范
合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规定的其他内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名、单位、务、号;
(二)监督检查的时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
(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单位
管理人员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或者拒
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记录中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风险
级预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共通报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
,可以处一罚款逾期不的,处违法所得三
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规定的,
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
的规定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
二十八条第二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的规定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第四的规定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
关责令改,给予,对经营千元,对经营
处违法所得三以下且不超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防范、
体防范规定,存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
定的,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
的规定处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法》的规定予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发现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书面通报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中
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第七章   则
第四十八条 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兽药
用品,其生产单位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
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含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
适用本办法,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
第四十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所、活动施等
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
主义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照有关对外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810 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部 长  赵克志2019年7月6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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