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第154号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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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54 号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 2019 年5月22 日公安部部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9 年8月10 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19 年7月6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
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
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
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
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
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
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
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
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九条 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
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
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
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
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
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
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
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
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
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第三章 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
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
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
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
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
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
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
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
件、快递内夹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
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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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部 长 赵克志2019年7月6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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