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VIP免费
3.0 2024-06-14 0 0 19.6KB 4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FFFFFFFFFFFFFFFF国家安全监管总局FF财政部
FFF 2018 1 4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FF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
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FF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
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FF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FF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
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FF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
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
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FF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
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
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
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
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建设项目安全设“三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矿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运输单位的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
特种作业人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格证书而作业的;从业人员订
立劳动合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所、设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资质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租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淘汰
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设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验工作和职业生技术服务的机
出具虚假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不报,或者不按
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责人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三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
危害检测评价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
条FF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
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未按有关规定
依法处理,经查属的,给举报人现奖励。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
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意他人的举报不奖励之列
条FF举报人举报的事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
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害他人和业;则,一经查
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
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条FF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和报
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
取办法。
条FF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按
照下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的举报事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
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的举报事
(三)各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查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到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并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
查处理;
(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
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
责的部门应当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
权的单位,并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理举报事
自受理起 60 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不得30 日,并知举报人
期理。受手段限制,法查的,应及时报有关地方政府,牵头
组织查。
一条FF经查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
按下规定对有实名举报人给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
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最高30万元。行政处依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
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
度执行;
(二)对举报报、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举报
死亡奖励。其中:一事故按实瞒报1人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实瞒报1人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
实瞒报1人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实瞒报1人6 万
元计算最高奖励不30万元
二条FF多次举报一事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给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联名举报一事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
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
三条FF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凭举报人有证件
指定地点领取奖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
门可以一定范围内进行公期未领取奖者,放弃领奖权;能
说明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四条FF奖具体数额由负责查处理举报事的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具体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五条FF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
举报人的合法权,未经举报人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举
内容和奖励等情,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条FF给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
安排,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七条FF本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 F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 号)止。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2018年1月4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展开>> 收起<<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

共4页,预览4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4 页 大小:19.6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6-14
/ 4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