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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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 2016 年 10 月 8 日国务院第 1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1政策全文
2内容解读
解读一
解读二
3条例解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
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
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
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
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
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
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
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
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
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
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
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
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 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
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
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
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
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 2
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 2年期限届满的30 个工作
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
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
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
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
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
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
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
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
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
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
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
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2月1日起施行。
2内容解读
编辑
解读一
为进一步以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规模庞大的企业投资活动,国务院日前公
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专家们指出,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
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
面具有重大意义。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5 年全社会固定
资产投资总规模超过56 万亿元,其中 90%以上是企业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许昆林指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工作一直缺乏一部统一的效力层级较高的立法,而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范围、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统一制
度安排。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
动加以调控、引导。”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长春说。
他认为,此次制定的条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企
业在开工前备案,确保了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可以获得其所需要的项目信息。
此外根据条例,若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
机关。当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
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许昆林指出,出台条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落实
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条例“正确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
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根据条例,政府仅对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
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而在备案
项目上,政府仅了解和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企业投资
项目依法依规由企业自主决策,坚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最小化。”许昆林说。
与此同时,为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行为,条例也
要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
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推动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条例将建立
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写入其中,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在线平台的法律地位,
有利于在线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
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认为,在线平台的建设应用,是利用信息技术实
现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主动转变投资管理职能的一项重
大举措。
他指出,在线平台实质上是政务服务大厅的延伸和深化,依托在线平台推
进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办理,实现企业“一站咨询”、审批“一门受理”、流程“一
图导引”、项目“一码贯通”,力求打造便捷、高效、阳光的政府服务新机制。
“通过‘制度建设+技术支撑’,在平台的建设应用中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成果,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巩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转变政府
的投资管理职能。”周民说。
据悉,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已在 2015 年6月底实现了中央
层面 16 个部门的横向联通,并于2015 年12 月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运行应
用阶段。
解读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自 2017 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
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
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
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
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
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
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
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
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
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
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
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
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
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
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四是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
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
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
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
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
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
的法律责任。
3条例解答
2016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7 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答:《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制定这个条例的目
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
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004 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
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这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政府
职能转变,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
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
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
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
性。同时也要看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核准范围大、前
置条件多、核准条件和标准不明确、审查周期长、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项目备案
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问题也较为普遍,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
仍需加强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党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制定《条例》既
是实践所需,也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问: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意味着政府核准的项目不能太多。到底什么样
的项目需要核准?
答: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
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明确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
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需要核准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执行。这个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
院批准后施行,并适时调整。从近几年目录调整的情况看,政府核准的项目范
围是不断缩小的。
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行为?
答:前面谈到了实践中项目核准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
逐一加以规范,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仅需提交项
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二是明确
规定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
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
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三是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委托中介
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问:项目备案的作用是什么,怎样既防止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又切实
发挥备案的作用?
答:对不需要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便于政府
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为实施投资调控提供依据;二是便于把好产业政策关,同
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为了防止
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
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
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
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为发挥备案的
作用,条例同时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
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
知有关部门。
问: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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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1政策全文2内容解读解读一解读二3条例解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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